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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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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651-700#89579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651.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 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 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 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當之替代品代之。 (A)O(B)X
652.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 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 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 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 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A)O(B)X
653. 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 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 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採 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之。 (A)O(B)X
654.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自行審查者,係指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A)O(B)X
65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 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如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則 可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 (A)O(B)X
656.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 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 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A)O(B)X
657.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 (A)O(B)X
658.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 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 (A)O(B)X
659.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包括履 約期限。 (A)O(B)X
660.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 服務使用者收費;其收費標準,由銷售廠商定之。 (A)O(B)X
661.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上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 日;邀標日,指廠商收到機關邀請廠商投標通知單之日。 (A)O(B)X
662.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其以轉售為目的所為之 採購涉及商業機密者,得免予決標公告,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 (A)O(B)X
663.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 履約期限。 (A)O(B)X
664.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不得公開預算金額。 (A)O(B)X
665.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其應登載之事項不包 括「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A)O(B)X
666.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是否屬公共 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之事項。 (A)O(B)X
667.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俟全部項目決標 後,合併刊登決標公告。 (A)O(B)X
668.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 告。 (A)O(B)X
669.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並刊登採購公報。 (A)O(B)X
670.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 公報。 (A)O(B)X
671.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及刊 登採購公報。 (A)O(B)X
672.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必 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A)O(B)X
673.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 (A)O(B)X
674.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 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三星期。 (A)O(B)X
675. 開標前如取消採購,則應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A)O(B)X
676.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 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 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14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A)O(B)X
677.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 起算。 (A)O(B)X
678.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 標日,指符合資格之廠商接獲通知邀請投標之日。 (A)O(B)X
679.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 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A)O(B)X
680. 機關訂定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 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 以下限期限訂之。 (A)O(B)X
681.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非屬 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如於原訂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 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A)O(B)X
68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 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 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5日。 (A)O(B)X
683.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 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 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7日。 (A)O(B)X
684.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 寬、數量的明顯變更。 (A)O(B)X
685. 機關於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因屬未達公 告金額,其等標期,得逕以下限期限5日訂之。 (A)O(B)X
68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 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 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之等標 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 (A)O(B)X
68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 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 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 限。 (A)O(B)X
688.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 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 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 (A)O(B)X
689.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 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 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28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A)O(B)X
690.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 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算。 (A)O(B)X
691.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 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 (A)O(B)X
69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 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得僅限 親自領標。 (A)O(B)X
693.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 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 止,並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稱領標。 (A)O(B)X
69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 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僅 限親自領標。 (A)O(B)X
695.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不得 以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 為履約保證金。 (A)O(B)X
696.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或 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機關不得拒絕。 (A)O(B)X
697.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是以,如以設 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該定期存款單之存款人與投標 商或得標商非同一人,機關不可接受。 (A)O(B)X
698.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 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含孳息),全部不發還。 (A)O(B)X
69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 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全部不發還。 (A)O(B)X
700.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 之百分之三十為限。(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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