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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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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701-750#89583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701.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 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A)O(B)X
702. 廠商總標價偏低但在底價七成以上,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採購法第58 條規定之擔保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差額。 (A)O(B)X
703. 廠商總標價偏低但在底價七成以上,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採購法第58 條規定之擔保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八成之差額。 (A)O(B)X
704.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 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無需由 質權人會同辦理。 (A)O(B)X
70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 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A)O(B)X
706.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 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A)O(B)X
707.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 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 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不併入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 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之額度 計算。 (A)O(B)X
708.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 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 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併入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 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之額度 計算。 (A)O(B)X
709.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 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應由質 權人會同辦理。 (A)O(B)X
710.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 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仍應接受。 (A)O(B)X
711. 機關辦理採購,如因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 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者,應一併規定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 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並無例外。 (A)O(B)X
712.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 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 款保證。 (A)O(B)X
713.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 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A)O(B)X
714.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 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A)O(B)X
715.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 件中合理訂定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 限。 (A)O(B)X
716.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 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 限。 (A)O(B)X
717.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 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 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 原則。 (A)O(B)X
718.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得併載明廠商得將以現金繳納 之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以簡化作業。 (A)O(B)X
719.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 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如未填寫受款人者,機關不得接受。 (A)O(B)X
720.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 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 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為 原則。 (A)O(B)X
721.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案件,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 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A)O(B)X
72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雖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 之履約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 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惟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其履約保證金 將以其他廠商履約保證替代,機關經評估之後仍得同意。 (A)O(B)X
723. 差額保證金之繳納,其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 履約保證金之規定,是以, 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繳納差額保證金 者,毋需再繳交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 (A)O(B)X
724.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 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後 獎勵期間屆滿者,應補繳減收之金額。 (A)O(B)X
725.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 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 (A)O(B)X
726. 機關以議價方式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財物採購,均得於招標 文件中規定得標後免收履約保證金。 (A)O(B)X
727.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不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 (A)O(B)X
728.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 (A)O(B)X
729. 機關辦理簽約,應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A)O(B)X
730.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A)O(B)X
73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收押標金、保證金。 (A)O(B)X
73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各種採購,均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但 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O(B)X
733.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 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不得接受。 (A)O(B)X
734.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 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五個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 該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 (A)O(B)X
735.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 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該 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 (A)O(B)X
736.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即不得再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 證金繳納方式。 (A)O(B)X
737.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證金方 式,且經機關同意,得改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之。 (A)O(B)X
738.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 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亦同。 (A)O(B)X
739.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 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A)O(B)X
740.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同業 同級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於百分之五 十內予以減收。 (A)O(B)X
741.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得以 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為 履約保證金。 (A)O(B)X
742.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採購有關人 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情形。 (A)O(B)X
743.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 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仍適用前揭規定。 (A)O(B)X
744.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非屬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情形。 (A)O(B)X
745.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屬採 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情形。 (A)O(B)X
746.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正本之資 格文件供查驗者,按逾期天數沒收一定比率之押標金。 (A)O(B)X
747.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 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不適用前揭規定。 (A)O(B)X
748.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 正利益,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 或交付不正利益」情形。 (A)O(B)X
749.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 關不可於招標文件中增列其他情形。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 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不得逕依該條規定處理。 (A)O(B)X
750.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 關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得逕 依該條規定處理。(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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