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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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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錯誤採購態樣(是非題)1-50#89534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 機關辦理評分及格最低標採購,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之簽辦公文,註明為密件。 (A)O(B)X
2. 機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可一併將經常性業務(或非急迫性一般維修)列入緊急搶修開口契約。 (A)O(B)X
3. 機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不可將經常性業務(或非急迫性一般維修)列入緊急搶修開口契約。 (A)O(B)X
4. 審標時,得允許投標廠商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以確認審標結果無誤。 (A)O(B)X
5. 審標時,允許投標廠商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A)O(B)X
6. 廠商以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繳納押標金者仍屬有效,以執票機關為受款人。 (A)O(B)X
7.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時,投標廠商如未使用機關之標封,屬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為不合格標。 (A)O(B)X
8. 招標機關得限制投標廠商於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A)O(B)X
9. 招標機關不得限制投標廠商於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A)O(B)X
10. 招標機關為提升採購標的之品質,經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於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得於廠商資格中限制須具備食品GMP認證。 (A)O(B)X
11. 招標機關為提升採購標的之品質,經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於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不得於廠商資格中限制須具備食品GMP認證。 (A)O(B)X
12. 招標機關為提升採購標的之品質,經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於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得於廠商資格中限制須具備CAS(台灣優良農產品)證書。 (A)O(B)X
13. 招標機關為提升採購標的之品質,經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於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不得於廠商資格中限制須具備CAS(台灣優良農產品)證書。 (A)O(B)X
14. 招標機關為提升採購標的之品質,經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於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得於廠商資格中限制須具備ISO27001(資訊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證書。 (A)O(B)X
15. 招標機關為提升採購標的之品質,經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於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不得於廠商資格中限制須具備ISO27001(資訊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證書。 (A)O(B)X
16. 招標機關為提升採購標的之品質,經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於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不得於廠商資格中限制須具備CNS1268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驗證證書。 (A)O(B)X
17. 招標機關為提升採購標的之品質,經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於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得於廠商資格中限制須具備CNS1268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驗證證書。 (A)O(B)X
18. 機關辦理採購,為求保障品質,於辦理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可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限制須取得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 (A)O(B)X
19. 招標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為提升採購標的之品質,經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得於廠商資格中限制須具備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 (A)O(B)X
20. 第1次招標廠商報價均超過底價而廢標時,第2次招標時機關不得變更第1次招標之底價。 (A)O(B)X
21. 第1次招標廠商報價均超過底價而廢標時,第2次招標時機關得重新訂定底價。 (A)O(B)X
22.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公開客觀評選之採購,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屬不當限制競爭。 (A)O(B)X
23.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公開客觀評選之採購,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尚無違反法令規定。 (A)O(B)X
24. 招標文件得規定廠商標價偏低時,應先繳納或切結繳納差額保證金,再辦理決標。 (A)O(B)X
25. 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辦理招標,公告結果僅1家廠商投標,而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毋需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A)O(B)X
26. 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辦理招標,公告結果僅1家廠商投標,而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仍需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A)O(B)X
27. 機關得視採購案件特性,於招標文件刪除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文字。 (A)O(B)X
28. 更改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文字屬擅改法律文字之錯誤行為態樣。 (A)O(B)X
29. 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A)O(B)X
30. 廠商投標所繳納之押標金票據如未載明受款人時,機關得認為其為不合格標。 (A)O(B)X
31. 廠商投標所繳納之押標金票據如未載明受款人時,機關不得認為其為不合格標。 (A)O(B)X
32. 機關辦理採購,得訂定之廠商基本資格,係指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資格,不包括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 (A)O(B)X
33. 機關辦理採購,得訂定之廠商基本資格,計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及與履約能力有關者2類型之資格。 (A)O(B)X
34. 機關基於專業考量,得於審標時私下洽投標廠商協助審查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A)O(B)X
35.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不得允許投標廠商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A)O(B)X
36.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機關得逕行通知其繳交差額保證金後決標。 (A)O(B)X
37.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經洽廠商說明後,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A)O(B)X
38. 廠商經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該廠商於停權期間內,仍可擔任連帶保證廠商。 (A)O(B)X
39. 廠商經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該廠商於停權期間內,不可擔任連帶保證廠商。 (A)O(B)X
40.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其採購金額以支出所需金額及收入金額合計認定之。 (A)O(B)X
41.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其採購金額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A)O(B)X
42. 旅遊服務不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不得依該條款辦理公開評選。 (A)O(B)X
4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旅遊服務,尚屬適法。 (A)O(B)X
44.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之分公司名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刊登期間,該廠商之其他分公司得繼續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A)O(B)X
45.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之分公司名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刊登期間,該廠商之其他分公司不得繼續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A)O(B)X
46. 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全部不予發還,包含其依招標文件規定額度溢繳之部分。 (A)O(B)X
47. 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扣除溢繳之金額後全部不予發還。 (A)O(B)X
48. 分批辦理採購不須將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 (A)O(B)X
49. 分批辦理採購,應將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 (A)O(B)X
50.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上級機關得通案授權機關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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