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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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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錯誤採購態樣(是非題)51-100#89546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51.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上級機關不得通案授權機關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A)O(B)X
52. 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僅適用於規範投標廠商,因此,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不適用之。 (A)O(B)X
53. 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其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亦適用之。 (A)O(B)X
5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訂定廠商資格條件時,得規定廠商投標時應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且檢具證明文件。 (A)O(B)X
5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訂定廠商資格條件時,不得規定廠商投標時應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且檢具證明文件。 (A)O(B)X
56. 招標文件未要求廠商提供履約樣品與規格以供審標之用,如廠商之投標文件包含履約樣品與規格,則機關先依招標文件規定開標並決標予該廠商後,再審查其投標時所提出之履約樣品與規格,尚無不可。 (A)O(B)X
57. 機關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產生5倍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係供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遴選專家學者之用,該名單如出現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亦得納為上開專家學者之遴選對象。 (A)O(B)X
58. 機關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產生5倍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係供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遴選專家學者之用,該名單如出現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得納為上開專家學者之遴選對象。 (A)O(B)X
59. 機關辦理採購,有押標金者,廠商有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A)O(B)X
60.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3款已規定投標廠商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是以個案招標文件雖未將該規定納入,如發現投標廠商有該等情形者,仍得不 予發還或追繳該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 (A)O(B)X
61. 允許廠商使用之同等品,僅須考量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送機關審查認定即可,惟其價格是否與契約價格同值,可不必考慮。 (A)O(B)X
62. 允許廠商使用之同等品,須考量其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經機關審查認定,且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A)O(B)X
63. 機關辦理採購,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得於招標公告載明於公告日之次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A)O(B)X
64. 機關辦理採購,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應於招標公告載明於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A)O(B)X
65. 工程或財物採購於驗收完成後,無論金額大小,均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A)O(B)X
66. 開標結果最低標廠商報價偏低,機關可不必分析其價格是否合理也不須通知廠商說明即逕行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後予以決標。 (A)O(B)X
67. 為符公平原則,投標廠商有權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A)O(B)X
68. 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可由機關就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所定繳納種類中選擇適合機關採用者訂入投標須知。 (A)O(B)X
69. 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機關不得就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所定繳納種類中選擇其中5種訂入投標須知。 (A)O(B)X
70.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前,應就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評估使用情形及其效益之分析指標、預計採購期程、開始使用日期及使用年限,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A)O(B)X
71.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中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否則為無效標。 (A)O(B)X
72. 機關辦理採購,因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為提升採購效率,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A)O(B)X
73. 機關於決標後,方審查廠商投標時提出之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備、材料之規格,屬決標程序錯亂之錯誤行為態樣。 (A)O(B)X
74.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招標前簽准預期使用情形、效益目標及效益分析指標、預計採購期程、開始使用日期及使用年限。 (A)O(B)X
75. 機關辦理小額財物採購,不得洽1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3家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供其作為採購之決定。 (A)O(B)X
76. 機關採購獨家代理商或獨家經銷商供應之產品,因屬獨家供應之情形,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 (A)O(B)X
77. 機關如欲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購專屬權利之產品,應先評估該產品是否有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A)O(B)X
78. 開標作業中可於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 (A)O(B)X
79. 開標作業中於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後即進行開標,違反採購法。 (A)O(B)X
80. 機關就特殊或巨額採購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得包含ISO9000系列驗證文件。 (A)O(B)X
81. 機關擬訂定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 用。 (A)O(B)X
82. 機關採分段開標時,可先開價格標後再審查資格或規格標,以提升採購效率。 (A)O(B)X
83. 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以正本為原則,以影本檢附者應加蓋公司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A)O(B)X
84. 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封須密封並於封口加蓋廠商印章,所送影本亦應加蓋廠商印章。 (A)O(B)X
85.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 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A)O(B)X
86.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 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應予廢標。 (A)O(B)X
8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只要符合第1次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要件,後續招標即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 (A)O(B)X
88. 機關第1次招標無廠商投標而流標,經檢討原因係預算金額過低所致,第2次招標將預算金額提高,屬招標內容及條件經重大改變之情形,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A)O(B)X
89.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機關得就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經股東會通過同意該廠商參與本採購案投標之會議紀錄。 (A)O(B)X
9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家廠商投標,其中有1家廠商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則本案應不能開標。 (A)O(B)X
91. 開標當日如無法審標完畢,而延至他日再繼續審標者,屬於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 (A)O(B)X
92. 開標當日如無法審標完畢,可延至他日再繼續審標。 (A)O(B)X
93. 招標文件有關採最低標決標,遇有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請該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如經評估其說明合理,應於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後,宣布決標。 (A)O(B)X
94. 招標文件有關採最低標決標,遇有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請該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如經評估其說明合理,應予決標,無需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 (A)O(B)X
95. 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時,仍應注意該廠商與其他廠商是否有異常或不正當之行為,而給予與次低標串通之可乘之機。 (A)O(B)X
96.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不得為之。 (A)O(B)X
97. 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招標時,不得限制投標廠商必須使用機關之標封。 (A)O(B)X
98.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或招標公告規定廠商僅能親自領取招標文件而不得採郵遞方式領取。 (A)O(B)X
99.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或招標公告規定廠商僅能親自領取招標文件而不得採郵遞方式領取。 (A)O(B)X
100.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正本為原則。(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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