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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1年 - 111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08/23)是非題1-50#117846
111年 - 111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08/23)是非題1-50#117846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 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A)O(B)X
2 縣(市)議會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該縣(市)政府。 (A)O(B)X
3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核三廠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其總公司。(A)O(B)X
4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核三廠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經濟部。 (A)O(B)X
5 臺北市立信義國民小學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教育部。 (A)O(B)X
6 機關辦理採購,其邀請之投標廠商得為自然人,且得以「收據」取 代「統一發票」作為付款憑證。 (A)O(B)X
7 機關辦理採購,因廠商須以統一發票作為付款憑證,因此邀請之投 標廠商不得為自然人。 (A)O(B)X
8 機關辦理採購,應允許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均得參與投標。 (A)O(B)X
9 機關辦理「冷凍食品(肉品)」之採購,非屬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 所稱「生鮮農漁產品」,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10 機關採購冷凍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11 機關採購保險公司之財產保險,屬勞務採購。 (A)O(B)X
12 機關採購保險公司之財產保險,屬財物採購 (A)O(B)X
13 機關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 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A)O(B)X
14 機關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者,難以認定其歸屬 者,按其重要性歸屬之。 (A)O(B)X
15 機關採購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採購法。 (A)O(B)X
16 機關辦理「冷凍食品(肉品)」之採購,為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所 稱「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17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 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A)O(B)X
18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 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 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A)O(B)X
1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免將決標結 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A)O(B)X
2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A)O(B)X
2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 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 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A)O(B)X
22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 增加之金額,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A)O(B)X
23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 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A)O(B)X
24 因流標或廢標者,機關於開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 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如上開紀錄已載明無 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採購法第61條所定 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 (A)O(B)X
2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免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A)O(B)X
2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 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 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需刊登公報。 (A)O(B)X
27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 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在此限。 (A)O(B)X
28 招標文件未載明單價可調整之規定,則不得未經廠商同意擅改其單 價。 (A)O(B)X
29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 有任何之差別待遇。 (A)O(B)X
30 辦理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違 反採購法規定之採購決定。 (A)O(B)X
31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 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但機關主會計及 政風人員如有其他意見,採購人員應從其意見辦理。 (A)O(B)X
32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 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機關主會計及政風 人員應予尊重。 (A)O(B)X
33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 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A)O(B)X
34 營繕工程如採總價結算,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之保險額度辦理投 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應覈實支 付。 (A)O(B)X
35 營繕工程如採總價結算,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 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 廠商。 (A)O(B)X
36 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不正利益」,係指同條第1項廠商以支付 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 (A)O(B)X
37 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 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需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 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A)O(B)X
38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對於參與 協商但無可能得標之廠商,得不通知其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 (A)O(B)X
39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 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 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A)O(B)X
40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 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 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A)O(B)X
41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之最有利標決標,將廠商資格為作為評選項目之 一者,其配分或權重無需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A)O(B)X
42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 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A)O(B)X
43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50萬元之勞務服務 採購,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A)O(B)X
44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依機關委託資訊 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因其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 選規定,亦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A)O(B)X
45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 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 (A)O(B)X
46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A)O(B)X
47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之方式。 (A)O(B)X
48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決定最有利標後辦理議價。其採固定費用者 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A)O(B)X
49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評定最 有利標。並得評定出2家最有利標廠商依序議價。 (A)O(B)X
50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 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方式應載明於招標文 件。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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