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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1年 - 111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08/23)是非題201-250#117854
111年 - 111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08/23)是非題201-250#117854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201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 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 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A)O(B)X
202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而投標廠商應 符合之資格,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仍屬合格廠 商。 (A)O(B)X
203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並得於招標文 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 分所具有者代之。 (A)O(B)X
204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 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3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 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前3年合計之預算金額訂定資 格條件。(A)O(B)X
205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 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 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 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2400萬元。 (A)O(B)X
206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 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 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 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800萬元。 (A)O(B)X
207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指之特殊採購, 不包括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A)O(B)X
208 機關辦理採購,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 物,該採購得認定為特殊採購。 (A)O(B)X
209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 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 金額之訂定,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9000萬元。 (A)O(B)X
210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 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 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8000萬 元。 (A)O(B)X
211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 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中文譯本與原本不一致時,以中文譯本為準。 (A)O(B)X
212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 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A)O(B)X
213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電子資料 替代。 (A)O(B)X
214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 子資料替代。 (A)O(B)X
215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特定資格條件者,其 範圍得為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 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 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 額或數量之五分之四,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 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A)O(B)X
216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特定資格條件者,其 範圍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 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 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一,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 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 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A)O(B)X
217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 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者,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 廠商印章,否則為不合格標。 (A)O(B)X
218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 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 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 絕。 (A)O(B)X
219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得由招標機關限制由特定區域之 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A)O(B)X
220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 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A)O(B)X
221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正 本為原則。 (A)O(B)X
222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 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A)O(B)X
22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不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 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A)O(B)X
224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 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A)O(B)X
225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具有維修、 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並對其人員之人數予以限制。 (A)O(B)X
226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須具有維 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 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A)O(B)X
227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不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 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 (A)O(B)X
228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 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縱經機關評估該替代方案之 總體效益更利於機關,仍不得採用。 (A)O(B)X
22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 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 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 (A)O(B)X
230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即提出替代 方案者,機關同時審查替代方案及主方案,屬採購法第1條所稱提 升採購效率之作法,採購法並無禁止。 (A)O(B)X
23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 (A)O(B)X
23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 每一項目得提出數個替代方案。 (A)O(B)X
23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 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 (A)O(B)X
234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 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 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 (A)O(B)X
235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 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 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 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A)O(B)X
236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 效率之替代方案,違反採購法之規定,不得採行。 (A)O(B)X
237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應於招標文件 中訂明。 (A)O(B)X
23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履行替代方案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計等費用, 得由雙方分攤。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亦同。 (A)O(B)X
239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而替代方案經審查合 格者,得予接受。 (A)O(B)X
240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 效率之替代方案,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A)O(B)X
241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於決標後除有 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認有於招標文件公開底 價之必要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42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仍應保密,但廢標後除有特殊情形 外,應予公開。 (A)O(B)X
24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仍應於公告 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A)O(B)X
24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需於公告 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A)O(B)X
245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仍 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A)O(B)X
246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 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A)O(B)X
247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重複性工程採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則 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A)O(B)X
248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重複性工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 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A)O(B)X
249 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 之規定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以維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A)O(B)X
250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 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 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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