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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1年 - 111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08/23)是非題351-400#117858
111年 - 111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08/23)是非題351-400#117858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35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 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 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之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A)O(B)X
35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 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 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 限。 (A)O(B)X
353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 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 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28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A)O(B)X
354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 標日,指符合資格之廠商接獲通知邀請投標之日。 (A)O(B)X
355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 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 (A)O(B)X
356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 (A)O(B)X
357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 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三星期。 (A)O(B)X
358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 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 (A)O(B)X
359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不得公開預算金額。 (A)O(B)X
360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包括履 約期限。 (A)O(B)X
361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 服務使用者收費;其收費標準,由銷售廠商定之。 (A)O(B)X
362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上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 日;邀標日,指廠商收到機關邀請廠商投標通知單之日。 (A)O(B)X
363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其以轉售為目的所為之 採購涉及商業機密者,得免予決標公告,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 (A)O(B)X
364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 履約期限。 (A)O(B)X
365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其應登載之事項不包 括「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A)O(B)X
366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是否屬公共 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之事項。 (A)O(B)X
367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俟全部項目決標 後,合併刊登決標公告。 (A)O(B)X
368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 告。 (A)O(B)X
369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並刊登採購公報。 (A)O(B)X
370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 公報。 (A)O(B)X
371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及刊 登採購公報。 (A)O(B)X
372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必 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A)O(B)X
373 機關辦理採購,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如於開標前取消採購,則 應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A)O(B)X
374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 (A)O(B)X
375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 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A)O(B)X
37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應以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 應,即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 (A)O(B)X
377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 者,機關無需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A)O(B)X
378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 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A)O(B)X
379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以機關自行審查為原 則,以開會或委託審查為例外。 (A)O(B)X
380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以自行審查、開會審 查或委託審查之方式之一審查之。 (A)O(B)X
381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 造。 (A)O(B)X
382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 益、標準及特性是否相當。 (A)O(B)X
383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之同等品,於採最有利標成立評選委員會 時,應由評選委員會審查認定。 (A)O(B)X
384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故於 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85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有生產 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 (A)O(B)X
38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購規格明訂產品需取得環保標 章,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A)O(B)X
387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是否獨占。 (A)O(B)X
388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 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爭。 (A)O(B)X
38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 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26條規定。 (A)O(B)X
390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非只須於招標文 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仍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 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 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A)O(B)X
391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 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 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 式審查後再行辦理。如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A)O(B)X
392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 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A)O(B)X
393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 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 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A)O(B)X
394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 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 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 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當之替代品代之。 (A)O(B)X
395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 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 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 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 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A)O(B)X
396 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 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 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採 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之。 (A)O(B)X
397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自行審查者,係指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A)O(B)X
398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 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 出。未提出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A)O(B)X
399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 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 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A)O(B)X
400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應成 立審查委員會,並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有關組 成人數之規定。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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