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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1年 - 111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08/23)是非題401-450#117859
111年 - 111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08/23)是非題401-450#117859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401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係指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 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A)O(B)X
402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機關得視實 際情形酌予加價。 (A)O(B)X
403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 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A)O(B)X
404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 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 等相關資料,以供上級機關審查。 (A)O(B)X
405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 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 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A)O(B)X
406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 益、標準或特性優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A)O(B)X
40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 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如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則 可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 (A)O(B)X
40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 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條規定。 (A)O(B)X
40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僅得共同投標不得 單獨投標。 (A)O(B)X
41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但有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或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 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為增加廠商競爭,則不在此限。 (A)O(B)X
41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其對共同投標廠商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通知, 對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之一為通知,仍具效力。 (A)O(B)X
41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 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A)O(B)X
413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 書寫,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招標文件並應載明涉及外國廠 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 本。 (A)O(B)X
41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 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係 屬限制競爭之作法,不得採行。 (A)O(B)X
415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故不得允 許廠商採同業共同投標。 (A)O(B)X
416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 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規定。 (A)O(B)X
417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其成員中有3家為不同行 業,有2家屬同一行業者,視為異業共同投標。 (A)O(B)X
418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2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 同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規 定。 (A)O(B)X
419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 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42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 件限由各成員共同具名。 (A)O(B)X
42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 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A)O(B)X
422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 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423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依「共同投標辦 法」第10條規定,無需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 (A)O(B)X
424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 法」第10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 (A)O(B)X
425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 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就其承攬 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部分,分別負瑕疵擔保責任。 (A)O(B)X
426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 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 行採購契約之責。 (A)O(B)X
427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規定代表廠商資格,但不得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 (A)O(B)X
428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 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 (A)O(B)X
429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時,因共同投標協議書已經機 關審查,故應以共同投標協議書為準。 (A)O(B)X
430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A)O(B)X
431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 無須經機關同意,但須經共同投標廠商其他成員同意。 (A)O(B)X
43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 須經機關同意。 (A)O(B)X
433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 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全體成員名稱。 (A)O(B)X
434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不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 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 (A)O(B)X
435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 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 (A)O(B)X
43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各由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不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 繳納。 (A)O(B)X
43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 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 納。 (A)O(B)X
438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 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 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A)O(B)X
439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 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上限予以限制。 (A)O(B)X
440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 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A)O(B)X
441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如已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 具名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即無需再經公證或認證程序。 (A)O(B)X
44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A)O(B)X
443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 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 (A)O(B)X
444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 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A)O(B)X
445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 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不得以外文書寫。 (A)O(B)X
446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 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 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A)O(B)X
44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 各成員分別請(受)領者,無需先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 金額。 (A)O(B)X
44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 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 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 金額。 (A)O(B)X
449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 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僅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 表人簽署。 (A)O(B)X
45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 補充或更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由各成員共同具 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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