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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2年 - 112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2/02/17)是非題551-600#114048
112年 - 112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2/02/17)是非題551-600#114048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55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 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 金。 (A)O(B)X
552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不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 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53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 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5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皆應 預為規定取得全部權利,以維護機關權益。 (A)O(B)X
55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得視 需要預為規定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A)O(B)X
55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不經機關同意或依 機關之通知辦理。 (A)O(B)X
55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仍應經機關同意或依 機關之通知辦理。 (A)O(B)X
558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 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559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應將監造一併納入,以減少機關之管理介 面。 (A)O(B)X
560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不得將監造納入。 (A)O(B)X
561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A)O(B)X
562 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 用。 (A)O(B)X
56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 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 律責任。 (A)O(B)X
564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依細部設計結果將建築構造物、空 調、機電設備等工程之施工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6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 技術能力,至於設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可於履約前再予審查。 (A)O(B)X
56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應就所有 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A)O(B)X
567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 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A)O(B)X
568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 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上限予以限制。 (A)O(B)X
569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A)O(B)X
570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 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 (A)O(B)X
571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 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A)O(B)X
57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 過3家為原則。 (A)O(B)X
57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 過5家為原則。 (A)O(B)X
574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 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不得以外文書寫。 (A)O(B)X
575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 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 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A)O(B)X
57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 各成員分別請(受)領者,無需先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 金額。 (A)O(B)X
57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 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 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 金額。 (A)O(B)X
578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 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僅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 表人簽署。 (A)O(B)X
57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 補充或更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由各成員共同具 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A)O(B)X
58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 議書,只需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即可,惟得標後需經 公證或認證並列入契約。 (A)O(B)X
58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 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 得標後列入契約。 (A)O(B)X
58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 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 之一切權利義務由招標機關另覓其他廠商繼受。 (A)O(B)X
583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 採購法第67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 (A)O(B)X
584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無須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 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但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 責任。 (A)O(B)X
585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 商共同投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58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視案件性質於招標文件規定共同投標廠商 得免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A)O(B)X
58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契約價 金應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不得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 (A)O(B)X
58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 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係 屬限制競爭之作法,不得採行。 (A)O(B)X
58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其對共同投標廠商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通知, 對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之一為通知,仍具效力。 (A)O(B)X
59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 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A)O(B)X
59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 書寫,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招標文件並應載明涉及外國廠 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 本。 (A)O(B)X
592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故不得允 許廠商採同業共同投標。 (A)O(B)X
593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 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規定。 (A)O(B)X
594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其成員中有3家為不同行 業,有2家屬同一行業者,視為異業共同投標。 (A)O(B)X
595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2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 同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規 定。 (A)O(B)X
596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 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597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依「共同投標辦 法」第10條規定,無需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 (A)O(B)X
598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 法」第10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 (A)O(B)X
599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 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就其承攬 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部分,分別負瑕疵擔保責任。 (A)O(B)X
600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 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 行採購契約之責。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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