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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2年 - 112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2/03/14)是非題551-600#113474
112年 - 112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2/03/14)是非題551-600#113474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55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A)O(B)X
55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A)O(B)X
55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不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A)O(B)X
55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仍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A)O(B)X
555.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不得包含營運。(A)O(B)X
556.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得包含營運。(A)O(B)X
557. 勞務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A)O(B)X
558. 財物或工程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A)O(B)X
55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屬得標廠商履約行為,招標文件不得規定設計應送經機關審查後方得施工或供應。(A)O(B)X
56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A)O(B)X
561.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56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A)O(B)X
56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A)O(B)X
56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A)O(B)X
56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A)O(B)X
56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不可為投標廠商。(A)O(B)X
56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A)O(B)X
56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A)O(B)X
56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A)O(B)X
570.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不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A)O(B)X
571.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A)O(B)X
57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各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不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A)O(B)X
573.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A)O(B)X
574.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A)O(B)X
575.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上限予以限制。(A)O(B)X
576.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A)O(B)X
577.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如已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即無需再經公證或認證程序。(A)O(B)X
578.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A)O(B)X
579.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A)O(B)X
580.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A)O(B)X
581.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A)O(B)X
58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無需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A)O(B)X
583.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A)O(B)X
584.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3家為原則。(A)O(B)X
585.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A)O(B)X
586.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不得以外文書寫。(A)O(B)X
587.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A)O(B)X
58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者,無需先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A)O(B)X
58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A)O(B)X
590.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僅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A)O(B)X
59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A)O(B)X
59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只需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即可,惟得標後需經公證或認證並列入契約。(A)O(B)X
593.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A)O(B)X
594.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招標機關另覓其他廠商繼受。(A)O(B)X
595.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採購法第67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A)O(B)X
596.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無須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但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A)O(B)X
597.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59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視案件性質於招標文件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得免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A)O(B)X
59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契約價金應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不得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A)O(B)X
60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係屬限制競爭之作法,不得採行。(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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