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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2年 - 112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2/12/27)是非題201-250#118622
112年 - 112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2/12/27)是非題201-250#118622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201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不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 (A)O(B)X
202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 (A)O(B)X
203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04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05 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不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A)O(B)X
206 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A)O(B)X
207 機關辦公大樓之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如有分批按月招商辦理之必要,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不同需求條件分別辦理採購。 (A)O(B)X
208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A)O(B)X
209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A)O(B)X
210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 (A)O(B)X
211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A)O(B)X
212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A)O(B)X
213 勞工保險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查,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不可依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依不同需條求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採購。 (A)O(B)X
214 勞工保險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查,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可依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依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採購。 (A)O(B)X
215 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但合計總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發包程序應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辦理。 (A)O(B)X
216 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者,其發包程序可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規定辦理。 (A)O(B)X
217 B君原係甲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乙公司,離職3年內未向甲機關接洽處理採購事務,則乙公司仍可參加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 第 15 條(A)O(B)X
218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第 15 條(A)O(B)X
219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第 15 條(A)O(B)X
220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惟該項迴避反不利於業務執行者,得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免予迴避。 第 15 條(A)O(B)X
221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第 15 條(A)O(B)X
222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應以文字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第 16 條(A)O(B)X
223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第 16 條(A)O(B)X
224 廠商於履約及驗收期間,不循法定程序,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機關採購人員宜作成紀錄。 第 16 條(A)O(B)X
225 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第 16 條(A)O(B)X
226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 第 16 條(A)O(B)X
227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且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第 16 條(A)O(B)X
228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 16 條(A)O(B)X
229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 16 條(A)O(B)X
230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 (A)O(B)X
231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其選擇性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A)O(B)X
232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A)O(B)X
233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A)O(B)X
234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 (A)O(B)X
235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A)O(B)X
236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以進口國家認定其原產地。 (A)O(B)X
237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或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A)O(B)X
238 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A))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不得允許非GPA簽署會員之廠商參與。 (A)O(B)X
239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A)O(B)X
240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爰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外國廠商參與者,亦應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A)O(B)X
241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A)O(B)X
242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營業地址認定之。 (A)O(B)X
243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A)O(B)X
244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不得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 (A)O(B)X
245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之規定。 (A)O(B)X
24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 (A)O(B)X
247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A)O(B)X
248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A)O(B)X
249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已於102年12月1日生效,雙方依ANZTEC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另紐西蘭已於104年8月12日簽署WT(A)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依GPA規定對紐西蘭廠商開放。 (A)O(B)X
250 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已於103年4月19日生效,雙方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A))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雙方再依ASTEP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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