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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2年 - 112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2/12/27)是非題551-600#118631
112年 - 112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2/12/27)是非題551-600#118631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55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且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552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供應及安裝,不包含細部設計。 (A)O(B)X
553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 (A)O(B)X
55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以撙節公帑。 (A)O(B)X
55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A)O(B)X
556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不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57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5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皆應預為規定取得全部權利,以維護機關權益。 (A)O(B)X
55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得視需要預為規定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A)O(B)X
56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不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 (A)O(B)X
56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仍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 (A)O(B)X
562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563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應將監造一併納入,以減少機關之管理介面。 (A)O(B)X
564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不得將監造納入。 (A)O(B)X
565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A)O(B)X
566 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 (A)O(B)X
56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A)O(B)X
568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依細部設計結果將建築構造物、空調、機電設備等工程之施工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6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至於設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可於履約前再予審查。 (A)O(B)X
57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應就所有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A)O(B)X
571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A)O(B)X
57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3家為原則。 (A)O(B)X
57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 (A)O(B)X
574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不得以外文書寫。 (A)O(B)X
575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A)O(B)X
57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者,無需先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A)O(B)X
57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A)O(B)X
578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僅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A)O(B)X
57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A)O(B)X
58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只需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即可,惟得標後需經公證或認證並列入契約。 (A)O(B)X
58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A)O(B)X
58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招標機關另覓其他廠商繼受。 (A)O(B)X
583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不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 (A)O(B)X
584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 (A)O(B)X
58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各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不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 (A)O(B)X
58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 (A)O(B)X
587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A)O(B)X
588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上限予以限制。 (A)O(B)X
589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A)O(B)X
590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如已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即無需再經公證或認證程序。 (A)O(B)X
591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A)O(B)X
592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 (A)O(B)X
593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A)O(B)X
594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595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無需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 (A)O(B)X
596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 (A)O(B)X
597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就其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部分,分別負瑕疵擔保責任。 (A)O(B)X
598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A)O(B)X
599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規定代表廠商資格,但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 (A)O(B)X
600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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