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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2年 - 112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112/02/17)是非題1-50#114011
112年 - 112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112/02/17)是非題1-50#114011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 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但案件性質單純、緊急或宜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逕為 評選者,得免成立工作小組。(A)O(B)X
2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 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A)O(B)X
3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未就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 項討論,該案承辦人員發言向主席表示程序違法,該發言不符合採購法規 定。(A)O(B)X
4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未就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 項討論,該案承辦人員發言向主席表示程序違法。(A)O(B)X
5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機關依序洽優勝 廠商辦理議價,如針對優勝序位第2廠商訂定之底價,比優勝序位第1廠商訂 定之底價高,仍屬合理。(A)O(B)X
6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針對優勝序位第2廠商訂 定之底價,比優勝序位第1廠商訂定之底價高,並不合理。(A)O(B)X
7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 顯差異,召集人未就此提會討論,該案承辦人發言向召集人表示程序違法, 該發言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A)O(B)X
8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 顯差異,召集人未就此提會討論,該案承辦人發言向召集人表示程序違法。(A)O(B)X
9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 權重辦理,不得變更。但經評選委員會決議後得於評選前宣布者,不在此 限。(A)O(B)X
10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 權重辦理,不得變更。(A)O(B)X
11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評選前, 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則應予解密。(A)O(B)X
12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評選前, 應保守秘密。評選後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A)O(B)X
1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優勝廠 商在2家以上者,得以比價方式辦理。(A)O(B)X
1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優勝廠 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依序議價。(A)O(B)X
15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評選項目有子項者,該子項無需載明於招標文 件。(A)O(B)X
16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評選項目有子項者,該子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A)O(B)X
17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得免載 明於招標文件。(A)O(B)X
18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應載明 於招標文件。(A)O(B)X
19 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雖係供機關遴選委員參考使用,未 自該資料庫遴選仍應敘明理由。(A)O(B)X
20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不論是否採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價格 應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A)O(B)X
21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 格須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A)O(B)X
22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 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A)O(B)X
23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 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A)O(B)X
24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5年 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A)O(B)X
25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 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A)O(B)X
26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評選委員會之 會議紀錄。(A)O(B)X
27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包括評選委員會之會 議紀錄。(A)O(B)X
28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 容,並納入評選。(A)O(B)X
29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 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A)O(B)X
30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 象時,應以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式。(A)O(B)X
31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 象時,得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A)O(B)X
32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 象時,應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 式。(A)O(B)X
33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 象時,得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A)O(B)X
34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 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仍得參與。(A)O(B)X
35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 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A)O(B)X
36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 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與其他未更改項目,均分別重行 評分(比),以評定最有利標。(A)O(B)X
37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 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 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A)O(B)X
38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因價格係屬議價階段事項,不得 將廠商報價納入評選。(A)O(B)X
39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即應將廠商報價納入評選。(A)O(B)X
40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應經評選委員會召開會 議審查,沒有例外。(A)O(B)X
41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如係由機關預擬草案, 並經機關以書面洽各評選委員審查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A)O(B)X
4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如價格列為評選 項目之一,機關應就廠商企劃書內所列標價予以審查,至價格標階段始開啟 投標廠商之價格標封以利減價或宣布決標。(A)O(B)X
4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如價格列為評選 項目之一,評選階段應開啟投標廠商之價格標封納入評選。(A)O(B)X
44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於評選過程中發現A評選委員,為該案投標廠商甲 於投標文件所載顧問,機關於要求A評選委員迴避後,仍得決標予甲廠商。(A)O(B)X
45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於評選過程中發現A評選委員,為該案投標廠商甲 於投標文件所載顧問,機關應不決標予甲廠商。(A)O(B)X
46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 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 員。所稱「工作成員」,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但不包含 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A)O(B)X
47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 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 員。所稱「工作成員」,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及參與或協 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屬之。(A)O(B)X
4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須有3家以上 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A)O(B)X
4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得於招標文件 中明訂「第1次招標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A)O(B)X
50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 審定,免於招標前由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招標前成立。(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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