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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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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115205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數年後,甲男以乙女與丙男有婚外情,訴請判決離婚。甲男起訴後,並追加聲明謂,請求法院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判 決乙女應給付甲男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請求乙女返還其代為墊付 乙女年邁父母居住於安養中心費用之不當得利30萬元。同時,甲男請求追加第三人丙男為共同被告,主張丙男妨害家庭之行為,致甲男產生名譽上重大損害,請求法院判決乙、丙應連帶給付甲男200萬元。試問:受訴法院對甲男聲明之各項追加,如何審理?(25分)
二、甲主張其為A屋所有人,將A屋出租於乙,惟甲、乙之租約已到期,且乙 於租約到期後仍住A屋長達2年。甲遂以乙為被告,列先、備位請求為,先 位請求:請求乙返還租賃物A屋,並給付相當於兩年房租租金之不當得利 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備位請求:請求乙返還所有物A屋,並給付 其損害所有權之賠償共計200萬元。乙於第一審準備程序時,向法院提出 主張謂,甲並非A屋所有人,該A屋為乙另向真正所有人丙(即甲之配偶) 承租。且乙、丙曾以手機簡訊同意租期為5年,乙並有手機截圖為證。同 時,乙提出反訴,主張甲應為該濫訴致生毀損乙之名譽,給付其精神損害 賠償200萬元。試問:審判長就本件當事人甲、乙所提出之各項主張,應 進行如何之闡明,並指揮爭點整理程序?(25分)
三、甲具有原住民身分,涉犯殺人罪。偵查中,檢察官依法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乙擔任甲的辯護人,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甲。羈押審查程序期日,乙沒有到場且無法取得聯繫。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法院能否在乙缺席下審查對甲的羈押聲請?(25分)
四、甲因為普通強盜罪遭檢察官起訴。案件經合法提起上訴並由第二審法院受理,甲依法選任其妻乙擔任輔佐人。審判期日,乙因為與甲吵架未到場, 法院多方嘗試聯繫,乙卻不接電話且對文字訊息也是「已讀不回」 。審判長丙隨即開始審判程序並作成判決。甲以第二審判決在乙缺席下作成,對 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問:按照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應否根據甲的上訴開啟審判程序?(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