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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115205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主張其為A屋所有人,將A屋出租於乙,惟甲、乙之租約已到期,且乙 於租約到期後仍住A屋長達2年。甲遂以乙為被告,列先、備位請求為,先 位請求:請求乙返還租賃物A屋,並給付相當於兩年房租租金之不當得利 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備位請求:請求乙返還所有物A屋,並給付 其損害所有權之賠償共計200萬元。乙於第一審準備程序時,向法院提出 主張謂,甲並非A屋所有人,該A屋為乙另向真正所有人丙(即甲之配偶) 承租。且乙、丙曾以手機簡訊同意租期為5年,乙並有手機截圖為證。同 時,乙提出反訴,主張甲應為該濫訴致生毀損乙之名譽,給付其精神損害 賠償200萬元。試問:審判長就本件當事人甲、乙所提出之各項主張,應 進行如何之闡明,並指揮爭點整理程序?(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