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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122053
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122053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甲生有乙子與丙女,甲死亡時,其名下有 A 車、B 地及 C 存款。惡意之丁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丙 對於 A 車、B 地之管理,逕自占有、使用收益,又擅自提領 C 存款。十 年後,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 返還 A 車與 B 地,復依侵權行為以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存款。對此,丁以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為由而拒絕返還。請問丁拒絕返還,是否有理?(30 分)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生有丙女,甲乙其後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丙之監護 權由乙行使之。甲嗣與丁女結婚,並收養丁與前夫所生之戊女。甲另與 有夫之婦過從親密,生下己男,甲對己照料有加。甲復與未婚女子譜出戀情,生下庚女,但甲對庚未曾聞問。俟丁查知上情,甲遭丁故意下毒致死,惟甲於臨終前以遺囑指定其母辛為丙之監護人。請問誰是甲之繼承人?誰又是丙之監護人?(35 分)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子及丁女,乙婚後早逝。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4 月,指定三名好友為見證人,並在已被停職、卻仍私下執業之民間 公證人戊的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戊筆記、宣讀、講解,經甲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署名公證人暨代筆人之戊,以及三名見證人與甲同行簽名。 經查該遺囑內容為: 「本人遺產的五分之四給丁,五分之一給丙。」甲嗣 於 99 年 5 月死亡,丙於 100 年 3 月知悉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其特留分受 損,遂於 102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主張系爭遺囑無效,丁應返還所分得之遺產;惟若該遺囑有效,則其行使扣減權。對此,丁有無權利可資主張?(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