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一、甲男名下有 A 屋與 B 屋,甲喪偶,僅有一成年之獨子乙,為避免贈與稅,將 A 屋以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賣給其子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甲又立親筆書寫之遺囑,內容為將 B 屋遺贈給乙,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後,至公證人處為密封遺囑,未料密封遺囑因見證人缺格而無效,嗣甲死亡。試問:A 屋與 B 屋之所有權人為何?理由何在?(25 分)
二、甲男名下有 A 屋,其將 A 屋贈與給年滿 5 歲的乙子,於乙子滿 15 歲時,甲又將 A 屋出售予丙並處分之,試問:甲乙之間之贈與契約與甲丙之間的處分行為是否有效?(25 分)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婚後三年生有一子丙。甲為國際航空公司的機師, 經年忙於飛航,而由乙照顧丙之生活起居。因甲之職業關係,二人之感情逐漸惡化,於婚後八年甲乙分居。丙與乙一同生活長達一年後,丙得罕見之疾病,乙未得甲之同意,擅自欲將丙帶往國外治病,甲認為在國內治病即可。二人為此爭執不下而訴請法院解決時,法院應如何決定? (25 分)
四、甲為被繼承人,有繼承人配偶乙與子女丙與丁。甲於繼承開始前,依法立有一自書遺囑,將名下 A 屋遺贈給其母戊,丙無意間發現該遺囑,遂將其隱匿。其後甲復將該 A 屋出賣給庚,甲於辦妥移轉登記後突發心臟病死亡,留下財產 12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