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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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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國防法務官考試_相當高考: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123375
科目:
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甲係某指揮部之士官長副排長,經所屬部隊編配輪值警衛排大門衛兵司 令而擔任警戒職務,於某年月日 19 時 30 分至同日 22 時 40 分期間,因同袍有人即將退役,應朋友邀約參加歡送宴,未經報准擅離營區,後來 被移送法辦。甲主張其只須將營門衛兵司令職務暫時交接予代理人後即 可離開,本毋庸長官核准,更無長駐營區大門處之必要,他離營當時未 致生軍事上不利益之情形,不構成犯罪。請問甲是否有理由?又倘若甲不是離營參加歡送宴,而是至個人小寢室,將寢室門反鎖後,於屋內睡 覺,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處?(30 分)
二、A 輪值擔任某單位營部連之安全士官,於輪值期間內為擔任警戒職務之 人;而 B 為服役於上開單位之補給組下士班長,係官階在甲之上而與甲無職務隸屬關係。甲於某晚間,竟因不滿 B 要求其倒垃圾及 A 質問其不倒垃圾之原因,徒手抓住 A 之衣領,將 A 自安全士官座位之椅子上拉 起,並辱罵三字經。見 B 阻止,又將 B 推倒在地,待 B 起身後,又接續 持塑膠摺疊椅作勢毆打。請問甲成立何罪?(35分)
三、甲係陸軍步兵某營部連上等兵,因任務編組接任該單位經理補給士,負 責該單位所屬、駐地在臺南市某營區軍品之需求判斷、申請、獲得、儲存、分配及超量廢舊與擄獲物資之處理,因而持有迷彩衣、迷彩褲、軍 毯等物品。乙因經營商行,從事前開物品買賣,因而認識甲。乙見甲並未確實登載庫存數量,遂與甲商量利用不知情之 A、B,駕車將每個月之未發放物品載至乙之商行,乙販賣後再與甲平分。請問甲、乙如何論罪? 本題之甲如是軍官,適用法條是否不同?(35分)
(一)甲為現役上校軍官,於戰時觸犯強制性交罪,其所犯之罪係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甲選任之辯護人乙主張:「應依軍事審判法第 35 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4 條定其管轄」,並主張:「軍事審判法以官階(階級)定審理法院之案件管轄,違反平等原則。」請問乙之辯護有無理由?(20 分)
(二)承上,若甲於戰時所犯係為刑法第 100 條第 1 項、陸海空軍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罪時,應繫屬於何法院審理?(20 分)
(一)上揭法庭狀況,乙應如何處理為當?(20 分)
(二)承上,甲所選任之辯護人丙,在法庭為甲之言行辯稱:「甲雖為被告, 但階級仍為中將,承審之軍事審判官軍階僅為上校,中將指正上校之 態度行止尚屬適法且不違背軍中倫理。」試問丙之辯詞,有無理由? (20 分)
(三)由於全案涉及共犯結構,係由軍法第一審、第二審軍事檢察官協同偵 辦,故尚有同案被告之士官長丁繫屬於地方軍事法院,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第一審軍事檢察官)向該地方軍事法院聲請對丁羈押;該法院開庭調查時,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第二審 軍事檢察官)得否輔助第一審軍事檢察官,在該地方軍事法院蒞庭執 行職務?(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