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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3年 - 11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3/07/27)是非題201-250#121877
113年 - 11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3/07/27)是非題201-250#121877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201 勞工保險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查,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不可依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 依不同需條求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採購。 (A)O(B)X
202 勞工保險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查,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可依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依 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採購。 (A)O(B)X
203 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但合計總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發包程序應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辦理。(A)O(B)X
204 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者,其發包程序可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規定辦理。 (A)O(B)X
205 機關辦公大樓之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如有分批按月招商辦理之必要,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不同需求條件分別辦理採購。 (A)O(B)X
206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A)O(B)X
207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A)O(B)X
208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 分別辦理者。(A)O(B)X
209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 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A)O(B)X
210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不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A)O(B)X
211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 (A)O(B)X
212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13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214 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不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A)O(B)X
215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應依其 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A)O(B)X
216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 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 用之招標方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A)O(B)X
217 B君原係甲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乙公司,離職3年內未向 甲機關接洽處理採購事務,則乙公司仍可參加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A)O(B)X
218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 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A)O(B)X
219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惟該項迴避反不利於業務執行者,得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免予迴避。(A)O(B)X
220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21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A)O(B)X
222 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A)O(B)X
223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且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A)O(B)X
224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A)O(B)X
225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 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A)O(B)X
226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A)O(B)X
227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應以文字方式為之,附於 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28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 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29 廠商於履約及驗收期間,不循法定程序,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機關採購人員宜作成紀錄。(A)O(B)X
230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營業地址認定之。 (A)O(B)X
231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工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認定規定。(A)O(B)X
232 我國與中國大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機關辦理採購, 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並不適法。 第 17 條(A)O(B)X
233 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且 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目前無論是否適 用GPA之採購,機關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及其 產品或勞務參與。 (A)O(B)X
234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A)O(B)X
235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A)O(B)X
236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條約協定國廠商。(A)O(B)X
237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A)O(B)X
238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條約協定採購。 (A)O(B)X
239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 非條約協定採購。 (A)O(B)X
240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為免廠商代表人具有犯罪紀錄參與採購,影響國家安全,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禁 止該等廠商參與採購。(A)O(B)X
241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招標文件訂明廠商資格限制條件之情形,廠商履約時,因廠商組成異動不符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因非屬 投標時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機關無須檢討得洽廠商繼續履約。(A)O(B)X
242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應由需求、 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限制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A)O(B)X
243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A)O(B)X
244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適用外國廠商之規定。(A)O(B)X
245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不得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A)O(B)X
24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之規定。(A)O(B)X
247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A)O(B)X
248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A)O(B)X
249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A)O(B)X
250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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