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3年 - 11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3/08/25)是非題201-250#122329
113年 - 11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3/08/25)是非題201-250#122329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201 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但合計總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發包程序應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辦理。 (A)O(B)X
202 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者,其發包程序可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規定辦理。 (A)O(B)X
203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A)O(B)X
204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A)O(B)X
205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A)O(B)X
206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 (A)O(B)X
207 機關辦公大樓之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如有分批按月招商辦理之必要,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不同需求條件分別辦理採購。 (A)O(B)X
208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A)O(B)X
209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不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 (A)O(B)X
210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 (A)O(B)X
211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12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13 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不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A)O(B)X
214 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A)O(B)X
215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A)O(B)X
216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A)O(B)X
217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惟該項迴避反不利於業務執行者,得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免予迴避。 (A)O(B)X
218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A)O(B)X
219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20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21 B君原係甲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乙公司,離職3年內未向甲機關接洽處理採購事務,則乙公司仍可參加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 (A)O(B)X
222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A)O(B)X
223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A)O(B)X
224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 (A)O(B)X
225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且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A)O(B)X
226 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27 廠商於履約及驗收期間,不循法定程序,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機關採購人員宜作成紀錄。 (A)O(B)X
228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應以文字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29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30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招標文件訂明廠商資格限制條件之情形,廠商履約時,因廠商組成異動不符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因非屬投標時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機關無須檢討得洽廠商繼續履約。 (A)O(B)X
231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限制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A)O(B)X
232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A)O(B)X
233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適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A)O(B)X
234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條約協定國廠商。 (A)O(B)X
235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A)O(B)X
236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條約協定採購。 (A)O(B)X
237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非條約協定採購。 (A)O(B)X
238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為免廠商代表人具有犯罪紀錄參與採購,影響國家安全,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禁止該等廠商參與採購。 (A)O(B)X
239 我國與中國大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機關辦理採購,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並不適法。 (A)O(B)X
240 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目前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機關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及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A)O(B)X
241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A)O(B)X
242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A)O(B)X
243 主管機關依採購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A)O(B)X
244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工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認定規定。 (A)O(B)X
245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A)O(B)X
246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已於102年12月1日生效,雙方依ANZTEC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另紐西蘭已於104年8月12日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依GPA規定對紐西蘭廠商開放。 (A)O(B)X
247 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已於103年4月19日生效,雙方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雙方再依ASTEP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 (A)O(B)X
248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之認定,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A)O(B)X
249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外國廠商。 (A)O(B)X
250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外國廠商。 (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