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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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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智慧財產法#123364
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若前述訴訟中,乙認為專利 P 之說明書實施例中僅揭露 A 物之製造,而 A 物之製造乃是實施 X、Y 及 Z
1
等要件,並未揭露實施 X、Y 及Z
2
等要件所製造之 F 物,故 F 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辯。請試述文義侵害之意義,並論析前述抗辯是否合法?(15 分)
(二)若前述訴訟中,甲主張 Z 要件解釋範圍應包括 Z
2
要件,係基於專利 P 請求項 C
1
文字及專利說明書所揭露資訊等證據來源,但乙參閱專利 P 相關權威工具書,發現該書載明 Z 要件於專利 P 申請日之解釋不應包 括 Z
2
要件,故 F 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辯。請問該抗辯是否合法?(15 分)
二、甲創作科幻小說 A,目前已發行紙本,正與出版商乙洽談數位電子書之 授權。出版商丙為建構數位圖書館,未經甲同意將 A 小說製作成電子書, 並將電子書上傳至數位圖書館之伺服器儲存,公眾除可免費線上閱讀外,更可付費下載全書。甲知悉出版商丙之前述行為,遂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出版商丙提起著作財產權之侵權訴訟,而訴訟中出版商丙認為將 A 小說製作成電子書是技術上重要突破與經濟加值,且數位圖書館 之建構係為服務公眾,並加速圖書數位化利用的發展,故以著作權法第 65 條所規定之「其他合理使用」作為侵權抗辯。試問:該抗辯是否合法, 請附具理由論述之。 (30 分)
三、甲以古早店鋪為背景之「X 清青青草茶」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圖樣申
請商標註冊,其中「X(地名) 、青草茶」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
品類別第 32 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青草飲料、
青草茶」及第 43 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飲料店」 ,並獲商標註冊在案。
乙則以「清青」二字作為商號名稱,並加入 Y 家字樣之朱紅印記及綠豆、
茶葉與「Ching」英文字樣,經 Z 縣政府核准設立登記在案,在 Z 縣開
設「清青」商號,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推出各類「清青」茶飲,
使用到系爭商標「清青」圖樣,且系爭商號所提供之商品類別,係為一
般茶飲(綠茶、烏龍茶、青茶等)、口感茶飲(蘆薈、寒天)、熱飲(柚
子茶、紅豆紫米奶茶)、奶類茶品(奶茶、阿華田)、冰果飲(甘蔗青茶、
綠豆冰沙) 。
甲主張:伊在系爭「清青」商標專用期間,係前來 X 地方旅遊之觀光客
必到之消費點,具一定知名度,已成為青草茶中之著名商標。且乙明知
「清青」青草茶為甲首創之商標,惡意抄襲系爭商標之「清青」二字,經
營地址設於 Z 縣「清青」商號,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推出各類「清
青」茶飲,使用到系爭商標「清青」圖樣,足以讓消費者誤認乙之清青
茶飲係來自於甲或關係企業、或加盟關係或互為投資之股東足以致相關
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乙則辯稱:系爭「清青」商號係依當地民俗傳統算命師提供五項名稱中,
選擇「清青」為商號名稱,且其開業至今,從未聽聞過甲之系爭商標名
稱,嗣於 113 年 1 月間,收受甲委託律師來函,始知悉系爭商標存在,
其並無侵害系爭商標權之惡意。又系爭商標在 Youtube 影片觀看次數低,
每年觀看該影片次數僅為 21 人至 635 人之流量,換算為每日僅 0 人至
1.7 人觸及流量。此外,以「全臺灣有名青草茶店」為關鍵字,在搜尋引
擎 Google 搜尋,系爭商標並不易查找到,且以「清青」搜尋,乙之 Y 家
茶飲處於第 3 名,反而甲之系爭商標與店家,標示「X 清青青草茶」者,
僅有 20 則評論及 Line 熱點評有 5 篇,樣本數少,未排入搜尋主題名單,
並甲使用系爭商標在其發源地 X,既無其他分店,亦無商標成功執行權
利之紀錄,且不曾有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是系爭商標並非著名
商標。
請就系爭商標是否構成著名商標,以及系爭商標與商號名稱是否發生混
淆誤認之虞,詳加評述甲之主張與乙之答辯,何者有理由?(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