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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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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智慧財產權法#130147
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甲和乙為某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的碩士生。甲最近完成了一系列的實驗, 並將實驗數據以中文寫成 1 篇論文的初稿,計畫 1 個月後完成論文,並 於國內的學術研討會發表。此初稿呈現了所有實驗數據的分析結果,但 甲尚未撰寫論文的結論,目前整體的完成進度約為 85%。乙希望在國外 的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但苦於實驗進度遲緩,目前尚無可用的數據。 某日,乙未得甲的同意,便以隨身碟自甲的電腦存取了論文初稿,並將 其翻譯為英文,其後以自己為此文稿的唯一作者,在國外的學術研討會 發表。試問:甲的論文初稿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若非著作,請 詳述理由。若為著作,則乙是否侵害甲的著作權?(40 分)
(一)甲公司經營跨國運輸業,主要業務為我國與歐洲國家的海運服務,申 請註冊「European Union」 ,指定使用於運輸。(10 分)
(二)乙公司經營美容、美髮業,申請註冊「大麻」 ,指定使用於美髮、美容、 三溫暖等服務。(10 分)
(三)「PILIMAKU」為著名的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香水。丙公司經營食 品製造業,申請註冊「PILIMAKU」 ,指定使用於以咖啡為主要成分的 飲料。(10 分)
三、甲公司將其所有 A 新型專利權讓與乙公司,雙方訂立讓與契約但未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其後 A 新型專利權遭丙公司侵害,乙公司依專利 法規定向法院請求丙公司賠償損害,但丙公司主張:乙公司從未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A 新型專利權讓與,因此不得對抗包括丙公司在內之 第三人。試問:丙公司之抗辯有無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