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01. 工程採購品管人員於接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逾5年者,應再取得最近5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A)O(B)X
102 . 為求公正客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一律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A)O(B)X
10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2位。(A)O(B)X
104 . 因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均由主管機關之專家資料庫遴聘,其既已經過篩選,公正性不容質疑,故辦理查核時不需迴避。(A)O(B)X
105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因係查核施工品質與進度,故有關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缺失,不需加以記錄,僅口頭提供洽請改善即可。(A)O(B)X
106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查核之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約定辦理。若契約未約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約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查核小組所屬機關負擔;與約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A)O(B)X
107. 委託監造服務案亦得同時委由承辦統包案之細部設計廠商辦理,以提升效率。(A)O(B)X
108. 機關委託建築師辦理設計監造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建築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之工程所需費用,未包含於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內,應另行給付。(A)O(B)X
109.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簽證費用並得另予核實給付。(A)O(B)X
110.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公費得於契約約定為直接費用之一定比率。(A)O(B)X
111.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等情事」之情形。(A)O(B)X
112.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倘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廠商得標後,即使履約標的之需求有改變,仍須依契約約定之工法施工,不得辦理契約變更。(A)O(B)X
113. 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雖原單價施工條件已改變,惟因原契約已有單價,故應以原決標單價辦理始合理,不得另議單價。(A)O(B)X
114. 依營造業法,營造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採購者,必須將加入營造公會之會員證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文件之一。(A)O(B)X
115.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所稱「水管、電氣」,例如「空調工程」、「電梯工程」。(A)O(B)X
116. 某統包工程允許建築師與營造業共同投標,並於招標文件明定同時符合前述資格者可單獨投標。甲營造業因不具建築師資格,而與乙建築師共同投標,惟得標後因乙破產致無法共同履約,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得由甲繼受,甲並得將該部分分包予丙建築師。(A)O(B)X
117.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A)O(B)X
118.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雖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但履約期間,倘有履約標的之需求改變情事,仍得辦理契約變更。(A)O(B)X
11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之服務費用,不得超過附表所列百分比參考值,亦不得另行估算編列。(A)O(B)X
120.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如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惟應扣除建造費用所稱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A)O(B)X
12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服務費用,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估算,訂定合理服務費率。(A)O(B)X
122.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二者,以工程預算代之。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A)O(B)X
123. 機關辦理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A)O(B)X
124.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A)O(B)X
125.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2億元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A)O(B)X
126.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依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得採行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評分及格最低標。(A)O(B)X
127.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僅限採最有利標之決標原則。(A)O(B)X
128.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可採最有利標決標,並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項目,落實審查。(A)O(B)X
12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僅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A)O(B)X
13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有價料回收金額。(A)O(B)X
131.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之件數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所屬新臺幣150萬元以上工程標案(不含補助及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案件)之百分之十為原則。(A)O(B)X
13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且憑證須為正本。(A)O(B)X
133. 工程採購訂有初驗程序者,於初驗階段,適用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減價收受之規定。倘擬減價收受,得於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辦理驗收程序之前採行。(A)O(B)X
134. 工程採購訂有初驗程序者,於初驗階段,尚無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減價收受規定之適用。倘擬減價收受,應於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辦理驗收程序之後採行。(A)O(B)X
135.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及稅捐等。(A)O(B)X
13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包含於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計算之服務費中。(A)O(B)X
13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A)O(B)X
138.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參考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各機關不得自行調整。(A)O(B)X
139.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之參考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A)O(B)X
140.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於開工後10日內,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A)O(B)X
141.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A)O(B)X
14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採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者,應於開標前訂底價。(A)O(B)X
14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A)O(B)X
14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仍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A)O(B)X
14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A)O(B)X
146.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不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A)O(B)X
147.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