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 機關辦理營造業法規定專業工程項目,除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不得排除綜合營造業參與投標。(A)O(B)X
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派駐現場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及安全衛生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應加以記錄。(A)O(B)X
3. 機關自辦監造者,其現場人員之資格、人數、專職及登錄規定,比照委託監造之情形辦理。(A)O(B)X
4.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A)O(B)X
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A)O(B)X
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之服務項目,可包括設計。(A)O(B)X
7. 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或區位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但不得超過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百分比。(A)O(B)X
8. 基於節省預算考量,機關或上級機關宜通案另訂定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所列服務費用參考百分比更低之技術服務費率上限範圍或標準。(A)O(B)X
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之服務費用,屬百分比計費之範疇,不得另行估算編列。(A)O(B)X
10. 機關辦理驗收,如係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而無部分驗收之情形,其結果為一部分合格、一部分採減價收受者,後者因已減價收受,免計其逾期違約金。(A)O(B)X
11. 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A)O(B)X
12.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特殊工程採購,不必辦理公開閱覽。(A)O(B)X
13.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契約一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14. 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1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A)O(B)X
16.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A)O(B)X
17. 預算金額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18. 預算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19. 預算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0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A)O(B)X
20. 預算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0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21.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應以廠商提出者為限,機關不得自行蒐集該等資料。(A)O(B)X
22.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除廠商提出者外,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採購法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該等資料。(A)O(B)X
23. 機關基於提升採購效率,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於契約約定將確認竣工之事項一併委由監造廠商辦理。(A)O(B)X
24.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確認竣工之事項應由機關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A)O(B)X
2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A)O(B)X
2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以經濟耐用為前提,不包括生活美學。(A)O(B)X
2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符合經濟耐用之目的,並考量生活美學。(A)O(B)X
2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不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A)O(B)X
2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並得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A)O(B)X
30.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須先以密件方式收受,惟招標機關就該意見之處理情形,應予以公開,不得僅採個別答復方式辦理。(A)O(B)X
31.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無須以密件處理,招標機關可將意見及處理情形個別答復提出意見者。(A)O(B)X
3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土地及權利費用。(A)O(B)X
3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棄土費用。(A)O(B)X
34.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機關本身之資訊網路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A)O(B)X
35.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連帶履行契約責任廠商者,機關無須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A)O(B)X
36.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連帶履行契約責任廠商者,機關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A)O(B)X
3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得包括主辦機關之工程管理費。(A)O(B)X
3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得包括廠商之利潤。(A)O(B)X
39. 行政院所屬部會行總處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查核其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之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A)O(B)X
40. 行政院所屬部會行總處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查核其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之工程。(A)O(B)X
41.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不包括進度。(A)O(B)X
4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A)O(B)X
43.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惟因其非屬驗收,其結果不得供驗收之用。(A)O(B)X
44.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A)O(B)X
45.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如欲保留部分價金於完成全部服務項目後支付,其保留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A)O(B)X
46. 為利機關分散風險,除工期超過1年之工程外,機關應於工程契約中訂明無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以減少履約爭議。(A)O(B)X
47. 為利契約風險分擔,不論履約時間長短,機關不宜於工程契約中訂明無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以減少履約爭議。(A)O(B)X
48. 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其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辦理招標。(A)O(B)X
49. 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其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以分開招標為原則。(A)O(B)X
50.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如欲保留部分價金於完成全部服務項目後支付,其保留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