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51.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契約無須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A)O(B)X
52.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A)O(B)X
53.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3,000萬元,則該案之採購金額為2,500萬元。(A)O(B)X
54.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3,000萬元,則該案之採購金額為5,500萬元。(A)O(B)X
55.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不論金額大小,均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A)O(B)X
56.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無須通知廠商。(A)O(B)X
57.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應先通知廠商。(A)O(B)X
58.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核實議定。(A)O(B)X
59.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付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A)O(B)X
60.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建造費用為結算金額。(A)O(B)X
61.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A)O(B)X
62. 工程採購未經調解程序者,不得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A)O(B)X
63.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有趕工之必要時,機關不得依該要點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A)O(B)X
64.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如有趕工之必要,機關仍得依該要點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A)O(B)X
65. 採購契約單價應以機關預算為基礎來調整訂定,不得以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否則有圖利廠商之嫌。(A)O(B)X
66. 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A)O(B)X
67.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無須考慮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A)O(B)X
68. 工程採購得不先經調解程序,而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A)O(B)X
69.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7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其應檢討改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A)O(B)X
70. 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A)O(B)X
71.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約定,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A)O(B)X
72.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A)O(B)X
73. 允許共同投標案件,機關可視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應由全體共同投標廠商具名及簽署,且不允許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以利後續發生履約爭議時釐清權責。(A)O(B)X
74.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加評選。(A)O(B)X
7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採購,雖於招標文件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只要不提及廠牌名稱,即無綁標之虞。(A)O(B)X
76. 招標文件規定於驗收完成後一次給付契約價金,無預付款。決標後因物價飆漲,機關應廠商要求變更契約給付契約總價20%之預付款,符合公平合理原則。(A)O(B)X
77. 某統包工程允許建築師與營造業共同投標,並於招標文件明定同時符合前述資格者可單獨投標。甲營造業因不具建築師資格,而與乙建築師共同投標,惟得標後因乙破產致無法共同履約,其契約所有權利義務,得由甲繼受,並可視需要提出與乙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A)O(B)X
78. 廠商因契約關係履行機關之採購案,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意見,均可指示廠商辦理,以利效率。(A)O(B)X
79.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應依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財物採購亦同。(A)O(B)X
80. 機關辦理採購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就該部分不同投標廠商間所提出之分包廠商,除有符合依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相同。(A)O(B)X
81. 除傳統之招標方式外,在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費之虞情形下,可將設計、監造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以縮短執行時程。(A)O(B)X
82. 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雖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如計畫時程已落後之工程標,機關仍可依採購法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A)O(B)X
83. 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A)O(B)X
84. 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總預算,僅係參考性質非限制條件,為避免扼殺廠商之創造力,廠商服務建議書所提供之工程總預算,應不受該工程總預算之限制。(A)O(B)X
85.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為落實市場競爭機制,原則上採用最低標決標之方式。(A)O(B)X
86. 履約時間在1年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無須於契約中訂明薪資指數調整之約定,屆時服務費用自動會隨工程結算金額之物價指數調整而調整。(A)O(B)X
87.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委託技術服務項目,不論工程性質及規模大小,統一照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列之所有技術服務項目即可。(A)O(B)X
8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細部設計之審查所耗期間,一律免計工期。(A)O(B)X
89. 機關辦理規模新臺幣1,900萬元之工程,應允許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惟施工難度較高者,機關得限制投標資格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A)O(B)X
90.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A)O(B)X
91. 技術服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A)O(B)X
92. 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可為無限制。(A)O(B)X
93. 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項,其屬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得委請他人代理。(A)O(B)X
9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包括工程保險費。(A)O(B)X
9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用於施工項目費用較難事先預估之案件。(A)O(B)X
96. 廠商參與競圖,應以設計作品之設計理念、設計作品之創意性及符合在地文化、生活美學程度、設計作品反應對機關需求之瞭解程度等因素為重要考量,雖有超出招標文件所定之工程經費上限情形,仍得評選為優勝廠商。(A)O(B)X
97.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參加評選。(A)O(B)X
98.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所載專業工程項目,廠商資格規定不得只允許綜合營造業投標。(A)O(B)X
9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方可開標。(A)O(B)X
100. 工程主辦機關得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其缺失情節重大者,查核小組應對工程主辦機關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