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51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對於核准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於完成採購前有調整必要或明顯不符合預期者,應即檢討原因、責任歸屬並採行相關配套措施, 重行簽報核准。完成採購後,亦同。(A)O(B)X
52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無需於招標文件載明該契約係屬共同供應契約。(A)O(B)X
53 不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招標文件得限定特定國家或地區參與投標。(A)O(B)X
54 鼓勵企業加薪雖為政府之施政目標,惟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載明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及其配分。(A)O(B)X
55 為落實政府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載明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及其配分。(A)O(B)X
56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者,為不合格標,尚屬適法。(A)O(B)X
57 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者,為不合格標。(A)O(B)X
58 ○○保險公司台中分公司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web.pcc.gov.tw)查詢該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不必包括該公司之其他分公司。(A)O(B)X
59 ○○保險公司台中分公司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web.pcc.gov.tw)查詢該分公司及其他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A)O(B)X
60 不適用採購法之閒置資產標售案件,其利用政府採購公報辦理公告者,招標文件仍應載明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得依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規定辦理。(A)O(B)X
61 不適用採購法之閒置資產標售案件,其利用政府採購公報辦理公告者,招標文件不得登載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得依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規定辦理。(A)O(B)X
62 機關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並不違反採購法。(A)O(B)X
63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違反採購法。(A)O(B)X
64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並不違反採購法。(A)O(B)X
65 機關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違反採購法。(A)O(B)X
66 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辦理優先採購者,其決標方式應為最低標決標。(A)O(B)X
67 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辦理優先採購者,其決標方式得為最低標或參考最有利標決標。(A)O(B)X
68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為避免爭議,宜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對得標者以外之其他得獎圖說之免費使用條件及其範圍或權限。(A)O(B)X
69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對得標者以外之其他得獎圖說之有償使用條件及其範圍或權限。(A)O(B)X
70 招標文件不得允許得標廠商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分段續保之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A)O(B)X
71 招標文件得允許得標廠商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分段續保之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A)O(B)X
72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不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A)O(B)X
73 因兩岸尚未締結與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無論是否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均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 產品或勞務參與採購。(A)O(B)X
74 有一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勞務採購,契約期間為1年,僅於招標文件載明:「本合約於期滿前得經議價程序或於雙方文件同意後依本合約之條件及價金比例原則計算服務費,延長本合約12個月。」現契約即將期滿,機關擬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原廠商辦理續約,尚非適法。(A)O(B)X
75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未規定繳納押標金,其後發現該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情形,則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計算標價5% 之押標金金額並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A)O(B)X
76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繳納方式限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並不違反採購法。(A)O(B)X
77 為引導國內廠商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並表彰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機關辦理評選,得將廠商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如友善家庭措施、友善性別 等)設為評選項目納入評分項目。(A)O(B)X
78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利決標後製作契約單價並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應依機關所定期限及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至機關。(A)O(B)X
79 依採購法第73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驗收付款,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沒有任何例外。(A)O(B)X
80 依採購法第73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驗收付款,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上開付款期限,屬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發補助款者,為30日。(A)O(B)X
81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後續採購之邀標,每次應邀請至少3家以上廠商投標。(A)O(B)X
82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後續採購之邀標原則時,其有每次僅邀請1家廠商之情形者,應併為載明。(A)O(B)X
83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載明後續擴充之情形,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之認定,均應包括後續擴充。(A)O(B)X
84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載明後續擴充之情形,其採購金額之認定應包括後續擴充部分。但預算金額之認定,不包括後續擴充。(A)O(B)X
85 議價過程中,縱廠商減價次數太多致時間過於冗長,機關仍不得通知廠商縮限其後續減價次數。(A)O(B)X
86 議價過程中,因廠商減價次數太多致時間過於冗長,機關仍得通知廠商縮限其後續減價次數。(A)O(B)X
87 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招標文件規定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後,不得再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基本資格另作規定。(A)O(B)X
88 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招標文件規定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後,可再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基本資格另作規定。(A)O(B)X
89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得不於招標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地點。(A)O(B)X
90 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A)O(B)X
91 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A)O(B)X
92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押標金(全部未繳),其後發現該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情形,則機關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應予追繳押標金。(A)O(B)X
93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10萬元,但未明定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其後發生廠商得標後拒不簽約之情形,則該機關仍得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A)O(B)X
94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10萬元,開標時發現其中2家廠商除未繳納押標金外,投標文件之字跡顯係同一人繕寫,機關認定符合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該機關應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向 該二家廠商追繳押標金。(A)O(B)X
95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工程採購,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A)O(B)X
96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工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且該廠商所供應之鋼筋、水泥及砂石之原產地須屬我國或其他條約或協定國家。(A)O(B)X
97 有一機關辦理新臺幣20億元之工程採購,如擬收取押標金,其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A)O(B)X
98 有一機關辦理新臺幣20億元之工程採購,如擬收取押標金,其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標價之5%,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A)O(B)X
99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及第93條之1規定採「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辦理採購,流(廢)標後,再辦理第2次招標時,不得改採書面報價作業方式。(A)O(B)X
100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及第93條之1規定採「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辦理採購,流(廢)標後,再辦理第2次招標時,得改採書面報價作業方式。 (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