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包括採購法第68條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所造成之轉讓。(A)O(B)X
2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不包括採購法第68條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所造成之轉讓。(A)O(B)X
3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半日者,仍以1日計。(A)O(B)X
4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A)O(B)X
5 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必須與共同供應契約訂約廠商另簽訂契約,以釐清權利義務關係。(A)O(B)X
6 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無須與共同供應契約訂約廠商另簽訂契約。(A)O(B)X
7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廠商如僱用原派駐於機關之派駐勞工,並指派繼續在該機關提供勞務,無論其年資是否中斷,應重計該派駐勞工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A)O(B)X
8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廠商如僱用原派駐於機關之派駐勞工,並指派繼續在該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應溯自該派駐勞工在機關提供勞務之第1日併計該派駐勞工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A)O(B)X
9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廠商依機關通知待命,如未發生災害,不予計價。(A)O(B)X
10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廠商依機關通知待命,如未發生災害,仍應依契約約定予以計價。(A)O(B)X
11 甲工程分三階段完工使用(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第一階段工程約定於109 年5月1日完工,第二階段工程約定於109年8月1日完工,最後完工期限為109 年11月1日,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如廠商第一階段工程於109年4月30日完工,第二階段工程於109年8月12日完工,且於109年10月30日完成甲工程,免計算逾期違約金。(A)O(B)X
12 甲工程分三階段完工使用(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第一階段工程約定於109 年5月1日完工,第二階段工程約定於109年8月1日完工,最後完工期限為109 年11月1日,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如廠商第一階段工程於109年4月30日完工,第二階段工程於109年8月12日完工,且於109年10月30日完成甲工程,計算逾第二階段工程進度之違約金。(A)O(B)X
13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依實際施作數量給付,其履約結果,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未達一定百分比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A)O(B)X
14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其履約結果,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未逾3%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A)O(B)X
15 機關採購契約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其後如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者,免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16 機關採購契約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其後如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17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得逕自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18 機關於契約約定由監造單位逕自會同廠商確定竣工者,機關未派代表參加者,符合採購法規定。(A)O(B)X
19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履約有可歸責於分包廠商之情形而遲延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應予延長履約期限。(A)O(B)X
20 採購標的有於使用期間長期洽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得於契約訂明廠商每年提供此一服務之費用上限及廠商不得拒絕提供維修服務。(A)O(B)X
21 對於共同投標之採購案,機關單獨通知代表廠商終止契約,該契約即終止。(A)O(B)X
22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履約,經機關通知廠商全部暫停執行,其情況經改正後,機關應就暫停執行給予延長履約期限。(A)O(B)X
23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逾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逾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A)O(B)X
24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某廠商現因隱瞞工作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其對機關造成之損害賠償金額,不受上開約定拘束。(A)O(B)X
25 採購法已有明文規定,就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或其他類似情形,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爰毋須於契約約定。(A)O(B)X
26 機關得於契約約定,機關將其所有之財物運交廠商處所加工、改善或維修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A)O(B)X
27 機關得於契約約定,履約爭議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書後,依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A)O(B)X
28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項目經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合格者,即免除廠商依契約所應履行及承擔之責任。(A)O(B)X
29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項目經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合格者,仍不得免除廠商依契約所應履行及承擔之責任。(A)O(B)X
30 機關辦理採購,應就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給予延長履約期限。(A)O(B)X
31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就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給予延長履約期限。(A)O(B)X
32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估驗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審核及付款期限均為30工作天。(A)O(B)X
33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估驗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審核期限為15工作天,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A)O(B)X
34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之估驗計價應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付款予廠商。(A)O(B)X
35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之估驗計價應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A)O(B)X
36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即構成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A)O(B)X
37 依採購契約要項,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其第1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另案採購為原則。(A)O(B)X
38 依採購契約要項,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其第1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為原則。(A)O(B)X
39 採購標的之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執照,其屬機關取得者,尚不得於契約約定由廠商代為取得。(A)O(B)X
40 採購標的之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執照,其屬機關取得者,機關得於契約約定由廠商代為取得,並由機關負擔必要之費用。(A)O(B)X
41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305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則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亦不構成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A)O(B)X
42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廠商投標時提出之建材或設備,其品牌或種類超過1家(種)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廠商擇優使用。(A)O(B)X
43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廠商投標時提出之建材或設備,其品牌或種類超過1家(種)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機關擇優通知廠商使用。(A)O(B)X
44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契約約定履約貨品之包裝方式〈含每單位包裝之重量、包裝材料等〉,由廠商決定。(A)O(B)X
45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不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應由廠商完全吸收。(A)O(B)X
46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契約約定未逾增減百分比(3%)部分,由廠商自行吸收。(A)O(B)X
47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逾期違約金之上限,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A)O(B)X
48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逾期違約金之上限,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A)O(B)X
49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不在此限。(A)O(B)X
50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並應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