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01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契約約定履約貨品之包裝方式〈含每單位包裝之重量、包裝材料等〉,由廠商決定。(A)O(B)X
102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不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應由廠商完全吸收。(A)O(B)X
103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契約約定未逾增減百分比(3%)部分,由廠商自行吸收。(A)O(B)X
104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逾期違約金之上限,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A)O(B)X
105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逾期違約金之上限,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A)O(B)X
106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不在此限。(A)O(B)X
107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並應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A)O(B)X
108 機關辦理採購,其查驗或驗收,不得於契約約定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所、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A)O(B)X
109 機關辦理採購,其查驗或驗收,得於契約約定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所、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A)O(B)X
110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應以公制為準,契約不得另為約定。(A)O(B)X
111 機關辦理採購須至國外原廠辦理查驗或驗收,契約得約定機關查驗或驗收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包括在契約價金內。(A)O(B)X
112 廠商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得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A)O(B)X
113 廠商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A)O(B)X
114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期限明定以工作天計算。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工,其逾期違約金之日數計算,星期假日不計入。(A)O(B)X
115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期限明定以工作天計算。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工,其逾期違約金之日數計算,星期假日計入。(A)O(B)X
116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其竣工期限不得以小時為單位,逾期違約金之計算亦同。(A)O(B)X
117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其竣工期限得以小時為單位,逾期違約金之計算亦同。(A)O(B)X
118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契約價金之結算方式,宜採總價結算。(A)O(B)X
119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契約價金之結算方式,宜採實做實算。(A)O(B)X
120 依採購契約要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A)O(B)X
121 依採購契約要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A)O(B)X
122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包括採購法第68條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所造成之轉讓。(A)O(B)X
123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不包括採購法第68條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所造成之轉讓。(A)O(B)X
124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半日者,仍以1日計。(A)O(B)X
125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A)O(B)X
126 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必須與共同供應契約訂約廠商另簽訂契約,以釐清權利義務關係。(A)O(B)X
127 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無須與共同供應契約訂約廠商另簽訂契約。(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