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301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適用政府採購法開標、監辦程序。(A)O(B)X
302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名單有效期限內,機關得不再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A)O(B)X
303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名單有效期限內,機關應隨時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A)O(B)X
304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雖得無政府採購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但資格審查如有不公,廠商仍可依政府採購法第6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A)O(B)X
305 機關辦理公共藝術之工程採購,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A)O(B)X
306 機關辦理公共藝術之工程採購,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A)O(B)X
307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無需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A)O(B)X
308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A)O(B)X
309 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不得主動向機關提供其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供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作為邀請或委託之參考。(A)O(B)X
310 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得向機關主動提供其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以供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作為邀請或委託之參考。(A)O(B)X
31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藝文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但保證金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得免收。(A)O(B)X
31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A)O(B)X
313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得免收押標金,但決標後應收取保證金。(A)O(B)X
314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A)O(B)X
315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A)O(B)X
316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辦理。(A)O(B)X
317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廠商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與評選。(A)O(B)X
318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廠商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評選。(A)O(B)X
319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不得另給服務費用。(A)O(B)X
320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代之,並包括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保險費。(A)O(B)X
321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代之。不包括相關法規所定規費、設計費等費用或除外費用。(A)O(B)X
32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通案就性質相近之案件(例如搶修、搶險採購)預為敘明符合各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通案核准,以提升採購效率。(A)O(B)X
32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A)O(B)X
324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如經機關審查同意者,得核實另給付服務費用。(A)O(B)X
325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縱使非獨家供應,亦無須議價程序。(A)O(B)X
326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議價程序。(A)O(B)X
32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順序者,以獲得較多委員給予第1名者為第1序位。(A)O(B)X
32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非採固定價格或費率)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順序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A)O(B)X
32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順序者,應就該等廠商進行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或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A)O(B)X
33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非採固定價格或費率)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於招標文件載明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順序者,就該等廠商再進行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或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定議價順序。(A)O(B)X
33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順序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就該等廠商再進行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或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其再次相同者,抽籤決定之。(A)O(B)X
33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順序者,除依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外,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A)O(B)X
333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藝文採購,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A)O(B)X
334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藝文採購,非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辦理者,得準用依該款訂定之辦法之規定。(A)O(B)X
335 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A)O(B)X
336 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A)O(B)X
337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A)O(B)X
338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A)O(B)X
339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定額給付。(A)O(B)X
340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核實給付。(A)O(B)X
341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無須檢據核銷。(A)O(B)X
342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A)O(B)X
34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始可開標。(A)O(B)X
34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其投標廠商僅1家即可開標。(A)O(B)X
345 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順序者,為求公平謹慎,應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惟抽籤方式應載明於招標文件。(A)O(B)X
346 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順序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就該等廠商再進行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或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其再次相同者,抽籤決定之。(A)O(B)X
34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順序者,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A)O(B)X
348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條件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A)O(B)X
349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A)O(B)X
350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之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逾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