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51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未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或代辦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52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不論多寡,均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53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但其關係企業法無禁止其擔任分包廠商。(A)O(B)X
54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A)O(B)X
55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非屬勞務採購,故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無需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A)O(B)X
56 機關依採購法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A)O(B)X
57 招標文件未載明單價可調整之規定,則不得未經廠商同意擅改其單價。(A)O(B)X
58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有任何之差別待遇。(A)O(B)X
59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在此限。(A)O(B)X
60 辦理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違反採購法規定之採購決定。(A)O(B)X
61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採購法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A)O(B)X
62 營繕工程如採總價結算,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之保險額度辦理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應覈實支付。(A)O(B)X
63 營繕工程如採總價結算,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A)O(B)X
64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但機關主會計及政風人員如有其他意見,採購人員應從其意見辦理。(A)O(B)X
65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機關主會計及政風人員應予尊重。(A)O(B)X
66 機關辦理「冷凍食品(肉品)」之採購,為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 7 條(A)O(B)X
67 機關辦理「冷凍食品(肉品)」之採購,非屬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 7 條(A)O(B)X
68 機關採購保險公司之財產保險,屬財物採購 第 7 條(A)O(B)X
69 機關採購保險公司之財產保險,屬勞務採購。 第 7 條(A)O(B)X
70 機關採購冷凍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 7 條(A)O(B)X
71 機關採購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採購法。 第 7 條(A)O(B)X
72 機關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者,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重要性歸屬之。 第 7 條(A)O(B)X
73 機關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第 7 條(A)O(B)X
74 機關辦理採購,應允許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均得參與投標。(A)O(B)X
75 機關辦理採購,因廠商須以統一發票作為付款憑證,因此邀請之投標廠商不得為自然人。(A)O(B)X
76 機關辦理採購,其邀請之投標廠商得為自然人,且得以「收據」取代「統一發票」作為付款憑證。(A)O(B)X
77 臺北市立信義國民小學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教育部。(A)O(B)X
78 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A)O(B)X
79 縣(市)議會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該縣(市)政府。(A)O(B)X
80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核三廠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其總公司。(A)O(B)X
81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核三廠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經濟部。(A)O(B)X
82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採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標的分類選取「84電腦及相關服務」,且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於傳輸決標公告時,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A)O(B)X
83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A)O(B)X
84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價格資料庫。(A)O(B)X
85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價格資料庫。(A)O(B)X
86 機關辦理巨額勞務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A)O(B)X
87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A)O(B)X
88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之資訊服務採購,採最低標決標者,於傳輸決標公告時,必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A)O(B)X
89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報價之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A)O(B)X
90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A)O(B)X
9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價格資料庫。(A)O(B)X
92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其組成、作業程序得參照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之規定,但其委員組成宜就本機關以外人員至少一人聘兼之,且至少宜有外聘委員一人出席。(A)O(B)X
93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得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A)O(B)X
94 資源統計表,係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A)O(B)X
95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A)O(B)X
96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無需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A)O(B)X
97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者,其採購金額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項目標的不同者,亦同。(A)O(B)X
98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者,其採購金額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A)O(B)X
99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7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A)O(B)X
100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