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 意圖影響政府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A)O(B)X
2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A)O(B)X
3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A)O(B)X
4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縱自己未獲得利益仍應罰之。(A)O(B)X
5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但未獲得利益者,不罰。(A)O(B)X
6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A)O(B)X
7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A)O(B)X
8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不罰之。(A)O(B)X
9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亦同。(A)O(B)X
10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A)O(B)X
11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A)O(B)X
12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A)O(B)X
13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其所屬廠商並無一併處罰之規定。(A)O(B)X
14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A)O(B)X
15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 ,得利用該契約採購。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載明上述情形者為限。(A)O(B)X
16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A)O(B)X
17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應於訂貨前另與廠商簽訂契約,並依規定收取保證金。(A)O(B)X
18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A)O(B)X
19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A)O(B)X
20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A)O(B)X
21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應與廠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A)O(B)X
22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5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5萬元,得以附加採購方式逕洽同一廠商採購。(A)O(B)X
23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65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0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25萬元,得以附加採購方式逕洽同一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A)O(B)X
24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其採購需求在該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A)O(B)X
25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招標機關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A)O(B)X
26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訂約機關處理之。(A)O(B)X
27 工程會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於所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A)O(B)X
28 工程會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之採購案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類或工程類、訂有底價最低標、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辦理、非複數決標、非屬特殊採購及非屬統包。(A)O(B)X
29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2年為限。履約爭議由與訂約廠商發生爭議之機關處理之。(A)O(B)X
30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供訂約及適用機關利用。(A)O(B)X
31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全國各機關。(A)O(B)X
32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A)O(B)X
33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之事項,均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A)O(B)X
34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但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適用機關自行處理。(A)O(B)X
35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訂約廠商下訂,對於訂約廠商所交貨品,免再辦理驗收。(A)O(B)X
36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對於訂約廠商所交貨品,仍應依採購法第5章規定辦理驗收。(A)O(B)X
37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A)O(B)X
38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A)O(B)X
39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但得以再後續擴充2年。(A)O(B)X
40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含後續擴充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A)O(B)X
41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A)O(B)X
42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免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A)O(B)X
43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利用該契約採購。(A)O(B)X
44 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A)O(B)X
45 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A)O(B)X
4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包括請假委員之姓名。(A)O(B)X
47 機關得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但各級民意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在此限。(A)O(B)X
48 機關不得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但各級民意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在此限。(A)O(B)X
49 招標機關應優先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遴聘採購評選委員,未能自該名單中遴聘委員者,得敘明理由後,另行遴聘。(A)O(B)X
50 招標機關未能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覓得適當評選委員人選,而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請其他單位薦派者(即僅選定參與單位,人選由該單位薦派),尚無不可,但仍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辦理。(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