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警大◆海巡法規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大陸的船舶應經過許可後,始得進入我國管轄海域。我國海巡機關在距澎湖海岸10浬處查獲中國大陸漁船未經許可捕魚,經扣留調查後,欲作出處罰,應如何進行裁量處罰該違法行為之罰鍰額度?並請分析與《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關聯。
二、海巡艇據報查緝中國大陸漁船未經許可在禁止水域內捕魚的行為。海巡艇欲實施強制登檢的過程中,卻受到漁船船體加裝鐵管的抗拒。在查察的過程中,海巡艇口頭警告無效後,強制登船,並在最後扣留船舶留置人員調查,也導致海巡艇船體及通訊裝備受到損壞。請分析海巡機關得對該漁船追究相關法律上的責任。
三、我國籍漁船船長A因涉及在我國海域內違規捕魚,海巡隊為確認上述情節的人別與相關違規魚貨,因此對該漁船行使緊追,漁船船長A不停船,海巡隊因此強靠該系爭船舶並直接取得對船舶的控制權,以迫使船舶停船,請問強靠等相關措施的法律依據及其法律性質為何?
(一)《海岸巡防法》有關「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與維護」屬於職權規 定,還是權限規定?
(二)依據前述分析,中國籍船舶拒絕調查離開,可否採取強制措施, 以蒐集其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