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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4年 - 114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114/02/14)是非題 101-150#121853
114年 - 114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114/02/14)是非題 101-150#121853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01.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可採最有利標決標,並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 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項目,落實審查。(A)O(B)X
102.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僅 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 件。(A)O(B)X
103.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有價料回收金額。(A)O(B)X
10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之件數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所屬 新臺幣150萬元以上工程標案(不含補助及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案件)之百分 之十為原則。(A)O(B)X
105.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 備具憑證,且憑證須為正本。(A)O(B)X
106.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 理之服務項目,可包括設計。(A)O(B)X
107.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區位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 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但不得超過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 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百分比。(A)O(B)X
108.基於節省預算考量,機關或上級機關宜通案另訂定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所列服務費用參考百分比更低之技術服務費率上 限範圍或標準。(A)O(B)X
109.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之服務費用,屬百分比計費之範 疇,不得另行估算編列。(A)O(B)X
110.機關辦理驗收,如係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而無部分驗收之情形,其結果 為一部分合格、一部分採減價收受者,後者因已減價收受,免計其逾期違約 金。(A)O(B)X
111.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得訂定投標 廠商之特定資格。(A)O(B)X
112.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特殊工程採購,不必辦理公開閱覽。(A)O(B)X
113.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契約一方不同 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114.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 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115.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 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 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 六。(A)O(B)X
116.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 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 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 十六。(A)O(B)X
117.預算金額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 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118.預算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 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119.預算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0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不得 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A)O(B)X
120.預算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0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 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 職務。(A)O(B)X
121.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 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應以廠商提出者為限,機關不得自行蒐集該等 資料。(A)O(B)X
122.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 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除廠商提出者外,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採購法 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該等資料。(A)O(B)X
123.機關基於提升機關採購效率,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於契約約定 將確認竣工之事項一併委由監造廠商辦理。(A)O(B)X
124.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 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 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A)O(B)X
125.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應分別計算建造費用。(A)O(B)X
126.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其非屬分期或分區或開口 服務契約之分案工程,應合併計算建造費用。(A)O(B)X
127.機關於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得先行辦理招標程序。(A)O(B)X
128.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案件,機關如先行招標,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 法程序後決標,尚屬可行。(A)O(B)X
129.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 法」優先採購之規定。(A)O(B)X
130.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不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辦法」優先採購之規定。(A)O(B)X
131.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及公會會員證 須於投標前取得。(A)O(B)X
132.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須於投標前取 得;公會會員證則可於履約前再請領。(A)O(B)X
133.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 僅能擇定1種計費方式。(A)O(B)X
134.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 得擇定2種以上計費方式。(A)O(B)X
135.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 者,不得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A)O(B)X
136.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 者,得不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A)O(B)X
137.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僅得由原住民個人、機構、 法人或團體承包。(A)O(B)X
138.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除有該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個人、機 構、法人或團體承包。(A)O(B)X
139.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140.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應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141.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得以外國技師執照代替我國執照。(A)O(B)X
142.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簽證服務,可經我國技師考試及格取得技師證書, 或依我國與其母國所簽相互認許協議等方式,於取得我國執照後為之。(A)O(B)X
143.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 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1至附表4,訂定建造費用 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無需於招標文件 中載明。(A)O(B)X
144.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 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1至附表4,訂定建造費用 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 載明。(A)O(B)X
145.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舊 有建築物整修之技術服務,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其服務費用之採 購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應辦理競圖。(A)O(B)X
146.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 建建築物之技術服務,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 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應辦理競圖。(A)O(B)X
147.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決標時,若廠商報價低於 底價80%,且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影響履約品質之虞者,可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A)O(B)X
148.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對於重複性工程服務採用相同之設計圖說之情 形,其設計費用應酌予折減給付。(A)O(B)X
149.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 至第4條所定期限辦理不符合實際需要者,可免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 之公開閱覽。(A)O(B)X
150.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數量,致契約金額逾原決標 金額,因以原契約單價計價,爰其增加之金額無須刊登決標公告或定期彙 送。(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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