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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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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114/02/14)是非題 51-100#121850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5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 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 定。(A)O(B)X
52.工程採購未經調解程序者,不得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A)O(B)X
53.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有趕工之必要時,機關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 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A)O(B)X
54.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如 有趕工之必要,機關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 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A)O(B)X
55.採購契約單價應以機關預算為基礎來調整訂定,不得以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否則有圖利廠商之嫌。(A)O(B)X
56.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A)O(B)X
57.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無需考 慮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A)O(B)X
58.工程採購得不先經調解程序,而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A)O(B)X
59.「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 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 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 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包含建造中之設備。(A)O(B)X
60.機關辦理規模新臺幣1,900萬元之工程,應允許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惟施 工難度較高者,機關得限制投標資格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A)O(B)X
61.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 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A)O(B)X
62.技術服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A)O(B)X
63.機關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部分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契約未約 定者,一律以該不符項目價格之6倍扣罰。(A)O(B)X
64.工程採購以總價結算方式辦理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保險費「多要退、少不 補」之條款(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 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A)O(B)X
65.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可為無限制。(A)O(B)X
66.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 項,其屬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得委 請他人代理。(A)O(B)X
67.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包括工程保險費。(A)O(B)X
68.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 用於施工項目費用較難事先預估之案件。(A)O(B)X
69.廠商參與競圖,應以設計作品之設計理念、設計作品之創意性及符合在地 文化、生活美學程度、設計作品反映對機關需求之瞭解程度等因素為重要考 量,雖有超出招標文件所定之工程經費上限情形,仍得評選為優勝廠商。(A)O(B)X
70.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 審查資格文件,資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參加評選。(A)O(B)X
71.機關辦理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所載專 業工程項目,廠商資格規定不得只允許綜合營造業投標。(A)O(B)X
72.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其投標廠商應 有3家方可開標。(A)O(B)X
73.工程主辦機關得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 員之獎懲。其缺失情節重大者,查核小組應對工程主辦機關所屬人員依法令 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 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A)O(B)X
74.工程採購品管人員於接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逾5年 者,應再取得最近5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A)O(B)X
75.為求公正客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一律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 名單中遴選之。(A)O(B)X
76.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 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 得少於2位。(A)O(B)X
77.因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均由主管機關之專家資料庫遴聘,其既已經 過篩選,公正性不容質疑,故辦理查核時不需迴避。(A)O(B)X
78.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因係查核施工品質與進度,故有關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 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缺失,不需加以記錄,僅口頭提供洽 請改善即可。(A)O(B)X
79.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查核之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 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 查核小組所屬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A)O(B)X
80.委託監造服務案亦得同時委由承辦統包案之細部設計廠商辦理,以提升效率。(A)O(B)X
81.機關委託建築師辦理設計監造服務,建築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之工程所需費用,未包含於設計監造服務 費用內,應另行給付。(A)O(B)X
82.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簽證費用並得另予核實給付。(A)O(B)X
8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公費得於契約約定為直接費用之一定比率。(A)O(B)X
8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 監督等情事」之情形。(A)O(B)X
85.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倘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廠商得標後,即使履約標的之需求有改變,仍須依契約約定之工法施工,不 得辦理契約變更。(A)O(B)X
86.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雖原單價施工條件已改變,惟因原契約已有單價,故應以原決標單價辦理始合理,不得另議單價。(A)O(B)X
87.依營造業法,營造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所稱營 繕工程採購者,必須將加入營造公會之會員證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文件之一。(A)O(B)X
88.「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所稱「水管、電氣」,例如 「空調工程」、「電梯工程」。(A)O(B)X
89.某統包工程允許建築師與營造業共同投標,並於招標文件明定同時符合前述 資格者可單獨投標。甲營造業因不具建築師資格,而與乙建築師共同投標, 惟得標後因乙破產致無法共同履約,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得由甲繼受, 甲並得將該部分分包予丙建築師。(A)O(B)X
90.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 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A)O(B)X
91.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雖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但履約期間,倘有履約標的之需求改變情事,仍得辦理契約變更。(A)O(B)X
92.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之 服務費用,不得超過附表所列百分比參考值,亦不得另行估算編列。(A)O(B)X
93.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 費方式者,如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 預算代之,惟應扣除建造費用所稱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A)O(B)X
94.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服務費用,得由機 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估算,訂定合理服務費率。(A)O(B)X
95.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 建議金額,若無前二者,以工程預算代之。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 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 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A)O(B)X
96.機關辦理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 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 標。(A)O(B)X
97.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於招標公告 公開預算金額。(A)O(B)X
98.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2億元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 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A)O(B)X
99.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依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得採行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評分及格 最低標。(A)O(B)X
100.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僅限採最有利標之決標原 則。(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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