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01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雖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但履約期間,倘有履約標的之需求改變情事,仍得辦理契約變更。(A)O(B)X
10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之服務費用,不得超過附表所列百分比參考值,亦不得另行估算編列。(A)O(B)X
103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如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惟應扣除建造費用所稱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A)O(B)X
10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服務費用,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估算,訂定合理服務費率。(A)O(B)X
105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二者,以工程預算代之。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A)O(B)X
106 機關辦理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A)O(B)X
107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A)O(B)X
108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2億元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A)O(B)X
109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依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得採行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評分及格最低標。(A)O(B)X
110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僅限採最有利標之決標原則。(A)O(B)X
111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可採最有利標決標,並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項目,落實審查。(A)O(B)X
11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僅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A)O(B)X
11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有價料回收金額。(A)O(B)X
11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之件數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所屬新臺幣150萬元以上工程標案(不含補助及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案件)之百分之十為原則。(A)O(B)X
115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且憑證須為正本。(A)O(B)X
11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之服務項目,可包括設計。(A)O(B)X
117 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或區位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但不得超過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百分比。(A)O(B)X
118 基於節省預算考量,機關或上級機關宜通案另訂定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所列服務費用參考百分比更低之技術服務費率上限範圍或標準。(A)O(B)X
11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之服務費用,屬百分比計費之範疇,不得另行估算編列。(A)O(B)X
120 機關辦理驗收,如係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而無部分驗收之情形,其結果為一部分合格、一部分採減價收受者,後者因已減價收受,免計其逾期違約金。(A)O(B)X
121 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A)O(B)X
122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特殊工程採購,不必辦理公開閱覽。(A)O(B)X
123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契約一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124 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12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 六。(A)O(B)X
126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A)O(B)X
127 預算金額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128 預算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129 預算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0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A)O(B)X
130 預算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0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131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應以廠商提出者為限,機關不得自行蒐集該等資料。(A)O(B)X
132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除廠商提出者外,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採購法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該等資料。(A)O(B)X
133 機關基於提升採購效率,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於契約約定將確認竣工之事項一併委由監造廠商辦理。(A)O(B)X
134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確認竣工之事項應由機關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A)O(B)X
13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 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A)O(B)X
13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以經濟耐用為前提,不包括生活美學。(A)O(B)X
13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符合經濟耐用之目的,並考量生活美學。(A)O(B)X
13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不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A)O(B)X
13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並得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A)O(B)X
140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須先以密件方式收受,惟招標機關就該意見之處理情形,應予以公開,不得僅採個別答復方式辦理。(A)O(B)X
141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無須以密件處理, 招標機關可將意見及處理情形個別答復提出意見者。(A)O(B)X
14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土地及權利費用。(A)O(B)X
14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棄土費用。(A)O(B)X
144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機關本身之資訊網路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A)O(B)X
145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連帶履行契約責任廠商者,機關無須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A)O(B)X
146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連帶履行契約責任廠商者,機關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A)O(B)X
14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得包括主辦機關之工程管理費。(A)O(B)X
14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得包括廠商之利潤。(A)O(B)X
149 行政院所屬部會行總處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查核其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之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A)O(B)X
150 行政院所屬部會行總處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查核其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之工程。(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