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4年 - 114 採購契約(114/02/14)是非題 51-129#118597
114年 - 114 採購契約(114/02/14)是非題 51-129#118597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79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79)
51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採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通知後向機關提出須配合變更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機關應予拒絕。(A)O(B)X
52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採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通知後向機關提出須配合變更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尚非不合理。(A)O(B)X
53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其因而增加或減省廠商履約之費用,應予增加或自契約價金中扣除。(A)O(B)X
54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A)O(B)X
55 政府採購契約不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56 政府採購契約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57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為契約文件,且涵蓋其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等方式呈現之原件,尚不包括樣品。(A)O(B)X
58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為契約文件,且涵蓋其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A)O(B)X
59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約定履約貨品之包裝方式。(A)O(B)X
60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無論其結果是否符合契約約定,均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A)O(B)X
61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符合契約約定者,由機關負擔所生之費用。(A)O(B)X
62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一律以中文為準,契約不得另為約定。(A)O(B)X
63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中文為準。但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得以招標文件或契約所允許之外文為準。(A)O(B)X
64 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者,如該履約期間之末日適逢星期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一辦公日代之,契約如有特別約定,該約定無效。(A)O(B)X
65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派遣勞工如有應機關要求配合加班或出差者,其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採實報實銷,支給廠商如實核付予派遣勞工。(A)O(B)X
66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廠商依機關通知待命,如未發生災害,不予計價。(A)O(B)X
67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廠商依機關通知待命,如未發生災害,仍應依契約約定予以計價。(A)O(B)X
68 甲工程分三階段完工使用(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第一階段工程約定於109年5月1日完工,第二階段工程約定於109年8月1日完工,且最後完工期限為109年11月1日;如廠商第一階段工程於109年4月30日完工,第二階段工程於109年8月12日完工,且於109年10月30日完成甲工程,則依採購契約要項,免計算逾期違約金。(A)O(B)X
69 甲工程分三階段完工使用(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第一階段工程約定於109年5月1日完工,第二階段工程約定於109年8月1日完工,且最後完工期限為109年11月1日;如廠商第一階段工程於109年4月30日完工,第二階段工程於109年8月12日完工,且於109年10月30日完成甲工程,則依採購契約要項,計算逾第二階段工程進度之違約金。(A)O(B)X
70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依實際施作數量給付,其履約結果,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未達一定百分比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A)O(B)X
71 依工程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其履約結果,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未逾3%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A)O(B)X
72 機關採購契約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其後如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者,免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73 機關採購契約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其後如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74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得逕自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75 機關於契約約定由監造單位逕自會同廠商確定竣工者,機關未派代表參加者,符合採購法規定。(A)O(B)X
76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履約有可歸責於分包廠商之情形而遲延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應予延長履約期限。(A)O(B)X
77 採購標的有於使用期間長期洽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得於契約訂明廠商每年提供此一服務之費用上限及廠商不得拒絕提供維修服務。(A)O(B)X
78 對於共同投標之採購案,機關單獨通知代表廠商終止契約,該契約即終止。(A)O(B)X
79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履約,經機關通知廠商全部暫停執行,其情況經改正後,機關應就暫停執行給予延長履約期限。(A)O(B)X
80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逾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逾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A)O(B)X
81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某廠商現因隱瞞工作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其對機關造成之損害賠償金額,不受上開約定拘束。(A)O(B)X
82 政府採購法已有明文規定,就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或其他類似情形,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爰毋須於契約約定。(A)O(B)X
83 機關得於契約約定,機關將其所有之財物運交廠商處所加工、改善或維修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A)O(B)X
84 機關得於契約約定,履約爭議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書後,依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A)O(B)X
85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項目經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合格者,即免除廠商依契約所應履行及承擔之責任。(A)O(B)X
86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項目經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合格者,仍不得免除廠商依契約所應履行及承擔之責任。(A)O(B)X
87 機關辦理採購,應就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給予延長履約期限。(A)O(B)X
88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就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給予延長履約期限。(A)O(B)X
89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估驗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審核及付款期限均為30工作天。(A)O(B)X
90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估驗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審核期限為15工作天,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A)O(B)X
91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之估驗計價應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付款予廠商。(A)O(B)X
92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之估驗計價應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A)O(B)X
93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即構成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A)O(B)X
94 依採購契約要項,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其第1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另案採購為原則。(A)O(B)X
95 依採購契約要項,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其第1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為原則。(A)O(B)X
96 採購標的之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執照,其屬機關取得者,尚不得於契約約定由廠商代為取得。(A)O(B)X
97 採購標的之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執照,其屬機關取得者,機關得於契約約定由廠商代為取得,並由機關負擔必要之費用。(A)O(B)X
98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305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則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亦不構成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A)O(B)X
99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廠商投標時提出之建材或設備,其品牌或種類超過1家(種)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廠商擇優使用。(A)O(B)X
100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廠商投標時提出之建材或設備,其品牌或種類超過1家(種)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機關擇優通知廠商使用。(A)O(B)X
101 機關於契約所定送達地點收受採購標的之時間,應於契約內訂明。其未訂明者,應於機關上班時間為之。(A)O(B)X
102 政府採購契約屬公法契約性質,適用行政程序法。(A)O(B)X
103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生效日期應為雙方共同完成簽約之日。(A)O(B)X
104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契約約定履約貨品之包裝方式〈含每單位包裝之重量、包裝材料等〉,由廠商決定。(A)O(B)X
105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不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應由廠商完全吸收。(A)O(B)X
106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契約約定未逾增減百分比(3%)部分,由廠商自行吸收。(A)O(B)X
107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不在此限。(A)O(B)X
108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並應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A)O(B)X
109 機關辦理採購,其查驗或驗收,不得於契約約定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所、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A)O(B)X
110 機關辦理採購,其查驗或驗收,得於契約約定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所、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A)O(B)X
111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應以公制為準,契約不得另為約定。(A)O(B)X
112 機關辦理採購須至國外原廠辦理查驗或驗收,契約得約定機關查驗或驗收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包括在契約價金內。(A)O(B)X
113 廠商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得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A)O(B)X
114 廠商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A)O(B)X
115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期限明定以工作天計算。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工,其逾期違約金之日數計算,星期假日不計入。(A)O(B)X
116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期限明定以工作天計算。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工,其逾期違約金之日數計算,星期假日計入。(A)O(B)X
117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其竣工期限不得以小時為單位,逾期違約金之計算亦同。(A)O(B)X
118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其竣工期限得以小時為單位,逾期違約金之計算亦同。(A)O(B)X
119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契約價金之結算方式,宜採總價結算。(A)O(B)X
120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契約價金之結算方式,宜採實做實算。(A)O(B)X
121 依採購契約要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A)O(B)X
122 依採購契約要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A)O(B)X
123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包括採購法第68條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所造成之轉讓。(A)O(B)X
124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不包括採購法第68條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所造成之轉讓。(A)O(B)X
125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半日者,仍以1日計。(A)O(B)X
126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A)O(B)X
127 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須另與共同供應契約訂約廠商另簽訂契約,以釐清權利義務關係。(A)O(B)X
128 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無須與共同供應契約訂約廠商另簽訂契約。(A)O(B)X
129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派遣勞工如有應機關要求配合加班或出差者,其加班費及差旅費,已含於契約價金。(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