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65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應以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即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A)O(B)X
652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是否相當。(A)O(B)X
653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之同等品,於採最有利標成立評選委員會時,應由評選委員會審查認定。(A)O(B)X
654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故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A)O(B)X
655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有生產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A)O(B)X
65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購規格明訂產品需取得環保標章,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A)O(B)X
657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 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如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A)O(B)X
658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爭。(A)O(B)X
659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A)O(B)X
660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履約期限。(A)O(B)X
661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其應登載之事項不包括「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A)O(B)X
662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之事項。(A)O(B)X
663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俟全部項目決標後,合併刊登決標公告。(A)O(B)X
664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A)O(B)X
665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並刊登採購公報。(A)O(B)X
666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A)O(B)X
667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及刊登採購公報。(A)O(B)X
668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A)O(B)X
669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A)O(B)X
670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A)O(B)X
671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服務使用者收費;其收費標準,由銷售廠商定之。(A)O(B)X
672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上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日;邀標日,指廠商收到機關邀請廠商投標通知單之日。(A)O(B)X
673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其以轉售為目的所為之採購涉及商業機密者,得免予決標公告,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A)O(B)X
674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不得公開預算金額。(A)O(B)X
675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三星期。(A)O(B)X
676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包括履約期限。(A)O(B)X
677 機關辦理採購,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如於開標前取消採購,則應刊登無法決標公告。(A)O(B)X
678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符合資格之廠商接獲通知邀請投標之日。(A)O(B)X
679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28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A)O(B)X
680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 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14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A)O(B)X
68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 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5日。(A)O(B)X
68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7日。(A)O(B)X
683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A)O(B)X
684 機關於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因屬未達公告金額,其等標期,得逕以下限期限5日訂之。(A)O(B)X
68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之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A)O(B)X
68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A)O(B)X
687 機關訂定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以下限期限訂之。(A)O(B)X
688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非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如於原訂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A)O(B)X
689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A)O(B)X
690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算。(A)O(B)X
691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A)O(B)X
692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A)O(B)X
693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A)O(B)X
69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僅限親自領標。(A)O(B)X
69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得僅限親自領標。(A)O(B)X
696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止,並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稱領標。(A)O(B)X
697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A)O(B)X
698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亦同。(A)O(B)X
699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A)O(B)X
700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不得以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為履約保證金。(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