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行政法研究
一、甲公司(下稱甲)之工廠位於 A 直轄市境內,某日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下稱 A)查獲該工廠所排放之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且嚴重污染河 川。A 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命該工 廠停工。甲因工廠被迫停工,無法正常生產與出貨,每日損失額達新臺 幣 X 萬元。甲認為其工廠所排放之廢水符合放流水標準,A 所採之廢水 樣本係周邊其他工廠所排放,A 之採樣有誤。試問:甲應如何救濟,始 得充分保護自己的權利?(35 分) 相關法條水污染防治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 流水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 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行政院 112 年 8 月 18 日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水污染防治法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22 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二、行政機關得否以電子傳遞方式作成行政處分?因應數位時代與人工智 慧之到來,行政程序法有無需修正之處?若有,試舉三者為例;若無, 亦請說明理由。(30 分)
三、甲為某機關公務人員,某日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路口時與乙駕駛之 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經警員到場處理,並以酒後駕車、車禍肇事、酒 測值達每公升 0.29 毫克之違規事實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甲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酒後駕車罪,經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 獲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 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3 萬元;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高等 檢察署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試問:甲是否會因為此一違規事 實而受到行政秩序罰或紀律懲戒罰?(35 分) 相關法條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 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 定標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 2 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