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行政法研究
一、在我國行政法學界, 「職權命令」之概念,始終具有高度爭議。試問:何謂「職權命令」?而基於法律保留原則的觀點,職權命令在我國現行法制中究竟有無存在的正當性?
(一)某一依法應由彰化縣衛生局管轄之罰鍰裁處事件,卻誤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作成裁處書時,有無適用系爭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可能?
(二)另一件依法應由臺中市大安區公所管轄之申請准否業務,誤由同市之 大甲區公所逕為核准時,是否即有可能適用該條之規定?
(三)至於某一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管轄之行政執行事件,誤由同署之彰化分署為相關之執行時,系爭規定適用的可能性又將如何?
三、司法院釋字第 546 號解釋作於民國 91 年,乃涉及人民訴訟權之憲法解 釋。其理由書稱: 「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因主管機關認其資 格與規定不合而予核駁處分,申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時,雖選舉已 辦理完畢,但……受理爭訟之……法院,仍應為實質審查,若原處分對 申請人參選資格認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應撤銷原處分或訴願決定,俾 其後申請為同類選舉時,不致再遭核駁處分。」試問:該號解釋所涉之 參選資格爭議,於選舉前與選舉後,依現行行政訴訟法,果真均得經由法院救濟途徑解決?答案如果肯定,則其正確之訴訟類型分別為何?而司法院之前揭理由說明是否完全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