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院釋字第 546 號解釋作於民國 91 年,乃涉及人民訴訟權之憲法解 釋。其理由書稱: 「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因主管機關認其資 格與規定不合而予核駁處分,申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時,雖選舉已 辦理完畢,但……受理爭訟之……法院,仍應為實質審查,若原處分對 申請人參選資格認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應撤銷原處分或訴願決定,俾 其後申請為同類選舉時,不致再遭核駁處分。」試問:該號解釋所涉之 參選資格爭議,於選舉前與選舉後,依現行行政訴訟法,果真均得經由法院救濟途徑解決?答案如果肯定,則其正確之訴訟類型分別為何?而司法院之前揭理由說明是否完全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