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規定: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 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準此,試問:
(二)另一件依法應由臺中市大安區公所管轄之申請准否業務,誤由同市之 大甲區公所逕為核准時,是否即有可能適用該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