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一、在高雄有住所之台灣人甲,於一在法國舉行之紡織品展覽會上, 向義大利之某紡織公司(以下簡稱乙)購買絲綢一批,買賣契約以英文書寫,並約定以美金為給付貨幣。嗣後甲因資金周轉不靈,無法給付約定之價金,乙乃具狀向高雄地方法院訴請甲給付價金。試問,高雄地方法院應如何判定該契約之準據法?又,1980 年歐洲共同體各國簽訂之「債權契約準據法公約」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涉外債權契約之當事人)未約定契約準據法者, 以關係最密切之國之法為該契約之準據法。」高雄地院是否可運用此公約之規定,判定本題甲、乙間契約之準據法?(25%)
二、伊朗國籍之甲男與中華民國籍之乙女為夫妻,甲與乙無子女,設住所於台北。甲死亡後,在台灣遺有房屋一棟及存款新台幣五千萬元。甲之父親丙訴請台北地方法院確認乙對甲之上述遺 產無繼承權,理由為:甲生前曾依據伊朗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夫可任意出妻」與乙解除婚姻關係,因此乙已非甲之配偶。試問,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認定乙對甲上述遺產之 繼承關係?(25%)
三、試述國際私法之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及我國相關實務之見解 (25%)
四、試述定性之意義及我國相關實務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