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高雄有住所之台灣人甲,於一在法國舉行之紡織品展覽會上, 向義大利之某紡織公司(以下簡稱乙)購買絲綢一批,買賣契約以英文書寫,並約定以美金為給付貨幣。嗣後甲因資金周轉不靈,無法給付約定之價金,乙乃具狀向高雄地方法院訴請甲給付價金。試問,高雄地方法院應如何判定該契約之準據法?又,1980 年歐洲共同體各國簽訂之「債權契約準據法公約」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涉外債權契約之當事人)未約定契約準據法者, 以關係最密切之國之法為該契約之準據法。」高雄地院是否可運用此公約之規定,判定本題甲、乙間契約之準據法?(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