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一、何謂條約的保留(reservations)? 1969 年「 條約法公約」對保留制度採取何態度? 國際實踐上針對保留制度是否有其他不同意見?試闡述之。(25%)
二、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國際法上國家成立之要件為何?
(二)是否必須透過他國之承認才能成為國際法主體?國際法上有何理論?
(三)試就上述原則檢驗我國是否具備國際法上主體之要件?( 25%)
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The Schooner Exchange v. M’ Fadden(1812)中表 示:「完全且絕對的領域管理管轄權是每個主體的特徵…。一個主權無 論在哪一方面都無須順從另一個主權;基於最高憲章的義務,不得將主權者或主權權利置於其他管轄權之下,而貶低其國家的尊嚴。…各主權 間是完全的平等或絕對的獨立,而共同利益促使他們互相往來與彼此相互協助。在此情形下…每一個主權國家被認定放棄行使一部分那些被認為屬於國家特質的排他性領域管轄權。」(錄自陳隆志,當代國際法引論,1999 年,第 322-323 頁)試請依現代國際法的規定,說明與評述此種觀點。
四、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法院之管轄包括各當事國提交之一切案件,…」國際法院在過去的實踐中,究採何種標準以判定國家控訴案件的受理與否?又相關標準是否符合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前述規定?(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