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The Schooner Exchange v. M’ Fadden(1812)中表 示:「完全且絕對的領域管理管轄權是每個主體的特徵…。一個主權無 論在哪一方面都無須順從另一個主權;基於最高憲章的義務,不得將主權者或主權權利置於其他管轄權之下,而貶低其國家的尊嚴。…各主權 間是完全的平等或絕對的獨立,而共同利益促使他們互相往來與彼此相互協助。在此情形下…每一個主權國家被認定放棄行使一部分那些被認為屬於國家特質的排他性領域管轄權。」(錄自陳隆志,當代國際法引論,1999 年,第 322-323 頁)試請依現代國際法的規定,說明與評述此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