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一、試述國際私法附隨問題準據法之決定原則。
二、試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二十九條反致條款與二十八條一國數法間之關係 。
(一)甲於梵諦岡誓願成為神父時,已經因貧窮願而於梵諦岡立下書面,表明其一切財產均歸教會所有;
(二)甲非為自己募款,而是為教會之慈善事業募款,該筆存款非甲之所有。此案若涉訟於台灣法院,台灣法院應如何選定準據法?
四、台灣人甲於A國簽發一張本票給A國人乙,並約定甲乙間關於該票據之紛爭以與A國及台灣等距之B國為仲裁地。其後乙於台灣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票款。請問法院應如何選定準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