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國之甲為天主教之神父,誓發貞節、貧窮、服從三願,無配偶子女,節儉自持,終生奉獻於台灣偏遠地區之貧病醫療,數十年如一日。甲暮年之時為更新醫療診所之設備而募款,得新台幣二百萬元。其後甲因年邁且積勞成疾,未及更新醫療所之設備而去世,募得之款項原封未動存於甲在台灣之銀行帳戶中。甲之父母已亡,唯一之手足乙赴台奔喪,得知甲之帳戶有存款新台幣二百萬元,遂主張依法繼承該筆款項。然而天主教會主張該存款應為教會所有,理由有二:
(一)甲於梵諦岡誓願成為神父時,已經因貧窮願而於梵諦岡立下書面,表明其一切財產均歸教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