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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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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49863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何謂無效、得撤銷及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試各舉一例,並說明三者間之差異。 (25 分)
二、某甲受僱於乙公司,每月支領薪水四萬元,後甲因家中生變,急需用錢,遂向乙借 款五十萬元,言明次月還錢,若屆期未還,請問乙得否按月扣下甲之薪水四萬元, 至雙方間之借款完全還清為止?(25 分)
三、18 歲之大學生某甲,經其父母同意後,於乙工會任工讀工作,又因受工會理念感召, 而將其薪水半數按月捐回給工會。試分析其間之法律關係。(25 分)
四、民國 96 年修正之民法親屬編,關於收養之要件與效力,有何不同於舊法之規定? 試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