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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4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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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49863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49863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9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18 歲之大學生某甲,經其父母同意後,於乙工會任工讀工作,又因受工會理念感召, 而將其薪水半數按月捐回給工會。試分析其間之法律關係。(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Wazowski
甲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甲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故甲與工會之雇傭關係有效成立。 關於限制行為人甲贈與半數薪水之債權契約,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 民§79,於法定代理人同意前屬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