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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地方政府與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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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民政:地方政府與自治#33526
科目:
公職◆地方政府與自治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地方政府與自治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的監督,或可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監督,試說 明各種監督之意義,及可能行使之監督手段。(25 分)
二、我國地方制度法中有覆議制度之設計,請問其意義為何?其設計的原理主要為何? 企圖保障的對象又為何?(25 分)
三、如何認定一地方之「居民」?又如何認定該地方之「公民」?居民與公民的權利、 義務有何差別?請以我國之情形,舉例說明之。(25 分)
四、如地方自治團體欲提高財政自主性,可能的做法有那些?(25 分)